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服务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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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服务指南一、事项名称和编码事项名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编码:21二、实施机构各区、市(县)不动产登记机构三、申请主体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的主体为用地批准文件记载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四、受理地点各区、市(县)不动产登记机构五、办理依据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六、办理条件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七、申请材料以下材料各一份: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3、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权属来源材料(原件、复印件);4、权籍调
2、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资料(原件)。八、办理时限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九、收费标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一、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县级以上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办理不动产权利登记时,根据不同情形,收取不动产登记费。规划用途为住宅的房屋(以下简称住宅)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办理下列不动产登记事项,提供具体服务内容,据实收取不动产登记费,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办理下列非住宅类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收取不动产登记费,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二、证书工本费标准。不动产登记机构按本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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