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州区“文山会海”专项整治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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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袁府办发(2023)10号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袁州产业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宜春袁州产业园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2023年12月29日(此件主动公开)宜春袁州产业园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办事程序,提高服务质量,优化投资环境,推进招商引资,加快工业园区建设和发展,建立健全宜春袁州产业园(以下简称产业园)企业入园和项目建设机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产业园实际,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进入产业园所有企业及其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第二章空间布局及产业定
2、位笫三条产业园的管理范围、服务对象、主责主业。负责管理园区开发边界之内的已征地范围,服务对象为入园企业和企业员工,承担工业经济、项目落地、开发建设、招商引资、服务企业等工作。第四条产业发展规划。产业园实行“一区两园”的发展模式,按照区位优势和资源优势进行产业布局,大力推进新型工业化,构建体现袁州特色现代化产业体系,将产业园建设成为带动袁州区经济发展和实施区域发展战略的重要载体。根据产业定位及发展规划,产业园按年度提出详细土地使用计划及重点招商项目计划,预留一定建设用地用于安排重大招商项目。(一)医药工业园定位为生物医药产业基地、化工产业基地。进驻主导产业为生物医药产业、新能源产业,辅助产业为电
3、子信息、智能装备、绿色化工、仓储物流等。(二)新材料产业园定位为新能源新材料产业基地。进驻主导产业为新能源产业、智能装备产业及电子信息产业,辅助产业为新型建材、纺织服装、五金、再生资源利用、仓储物流等。第三章招商管理第五条入园条件(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袁州区经济发展规划和产业园产业发展规划,符合安全、环保、能耗、职业卫生相关政策,严禁禁止类和淘汰类项目入园,鼓励引进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智能装备制造、电子信息等现有工业存量关联产业及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项目。(二)购地新建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内资项目不少于3000万元、外资项目不少于450万美元,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低于260万元/亩(
4、其中零星小宗用地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低于260万元/亩,且为不分批一次性投资)。租赁标准厂房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内资项目不少于2000万元、外资项目不少于300万美元(其中租赁标准厂房面积5000平方米以下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低于390万/1000平方米,且为不分批一次性投资)。(三)购地新建项目年度纳税强度不低于10万元/亩(进入化工集中区项目年度纳税强度不低于30万元/亩),租赁标准厂房项目年度纳税强度不低于30万元/1000平方米。(四)自合同约定项目实际投产年度起,企业前两年纳税总额平均数须达到合同约定税收强度要求,未达到要求则第三个年度前三个月内以现金的形式补足前两年的差额部分
5、;第三年起每年纳税总额须达到合同约定税收强度要求,未达到要求则次年度前三个月内以现金的形式补足前一年的差额部分。(五)进入化工集中区项目新购地项目(含二次招商盘活“僵尸”企业)固定资产实际投资原则上须在2亿元以上,且为不分批一次性投资;落户零星现状小宗化工用地项目(含二次招商盘活“僵尸”企业),原则上须达到亩均固投400万以上,且为不分批一次性投资。(六)对固定资产实际投资1亿元以下的工业项目,原则上不单独供地(高新技术工业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和袁州区主导产业视情况供地),鼓励此类企业进驻标准厂房。(七)入园企业须遵守产业园各项规定制度,履行合同权利及义务,统一在产业园注册、纳税、统计。第六条
6、入园程序(一)拟入园企业按准入条件向产业园提供项目可行性报告(或项目建议书、商业计划书)等相关材料。(二)产业园与拟入园企业洽谈入园事项及招商引资政策,达成口头招商引资意向,填写项目信息报送表,报送给区招商指挥服务中心。(三)通过前期预审和入园论证的拟入园企业(包括拟供地企业、租赁标准厂房企业和“二次招商”企业),产业园将进行实地考察,考察结束后,将考察意见反馈至区商务局。(四)按照关于调整完善袁州区招商指挥服务中心的通知(袁开放办字2023)1号)文件中招商引资流程,完成项目上报、研判及合同评审,并依据袁州区招商引资项目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纪要,普惠性政策项目采用标准合同,经落户地、招商指挥
7、服务中心审核后签约;需要一事一议项目,由落户地提交政府常务会,区委常委会研究,通过后依照会议纪要进行签约。租赁标准厂房企业的招商合同需与标准厂房租赁合同同步签订。(五)项目正式签约后,产业园联合区直相关部门、服务单位全程跟踪企业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企业在手续齐全的情况下开工建设,推动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时间竣工投产。第七条产业园负责宣传和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政策及法律法规,为辖区内企业生产经营提供及时周到的服务,优化提升产业园营商环境。第四章保障体系管理第八条土地管理(一)严格控制项目供地规模,大型工业项目实行分期供地制度。用地面积在30亩以下的工业项目不
8、得分期建设;工业项目单宗供地面积原则上不超过100亩,大型工业项目确需100亩以上用地的,实行统一规划、分期供地,并确保前一期用地按规定建设竣工并通过评价考核后,方可办理后期供地手续。(二)入园企业按要求缴纳履约保证金,土地具备交付条件(“三通一平,)后产业园将土地交付给企业,由产业园出具交付函,明确交付时间,企业签字盖章确认。企业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须在9个月内动工,超期不得享受土地优惠政策。对个别潜力巨大或情况特殊的项目,确需延期的,企业必须向产业园书面申请延期,经产业园组织相关部门会审同意后,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三)入园企业应依法按时缴纳土地使用税、增值税等相关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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