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原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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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草原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保护、规范管理、合理利用草原资源,提高草原生产能力,加强草原建设、植被恢复、退化沙化草原改良和治理能力,促进我省草地资源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草原植被恢复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2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235号)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行政区域内权属明确的草原上进行下列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一)工程建设和矿藏勘察、开采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二)因工程建设、勘查、旅游
2、及采挖等临时占用草原且未履行草原植被恢复义务的;第三条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以及农牧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使用草原的,不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第四条草原植被恢复费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第五条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部门制定。第六条草原植被恢复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重收、多收、减收、缓收、停收或者侵占、截留、挪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发展改革、审计部门和上级草原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征收、使用管理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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