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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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有效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支持和鼓励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加强动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结合贵州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是指经文化和旅游厅认定,承担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保护、发展等责任,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相应区域内具有影响力的传承人。第三条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与管理应当以习近平新时代中
2、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第四条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与管理应当立足完善传承体系、加强梯队建设、增强存续活力、提升社区和群体的认同感;尊重其主体地位和权利,充分发挥其示范、带动、引领作用。第五条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应当锤炼忠诚、执着、朴实的品格,自觉增强使命和担当意识、提升传承实践能力。在开展传承、传播等活动时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坚持正确的历史观、国家观、民族观、文化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不得以歪曲、贬损等方式使用非
3、物质文化遗产。第二章申报与认定第六条省文化和旅游厅原则上每三年开展一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工作。第七条认定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履行申报、审核、评审、公示、审定、公布等程序。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或者被推荐为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一)爱国敬业,遵纪守法,德才兼备;(二)熟练掌握其传承的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知识和核心技艺,传承实践年限累计15年以上;(三)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相应区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力;(四)在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传承实践中具有重要作用,并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4、(五)注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合理利用和传承发展。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收集、整理和研究的人员不得认定为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第九条公民提出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申请的,应当向项目所在地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如实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人姓名、民族、传承年限等基本情况;(二)申请人的传承谱系或师承脉络、学习与实践经历;(三)申请人所掌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和核心技艺情况、取得成就及相关的证明材料;(四)申请人授徒传艺、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等情况;(五)申请人持有该项目的实物、资料等情况;(六)申请人志愿从事传承活动,履行相关义务的声明;(七)其他有助于说明申请人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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