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土地储备考古前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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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眉山市土地储备考古前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本市文化遗产保护水平,规范土地储备工作,优化营商环境,更好统筹文化遗产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办法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二条本市市域范围内纳入土地储备计划的所有土地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根据本市历史沿革以及地下文物分布状况,全市区域划分为I、H两类区域。(一)I类区域东坡区、彭山区两区内所有土地。(二)11类区域除东坡区、彭山区两区外其余所有土地。第四条
2、本市市域范围内储备土地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收储前需进行文物勘探、考古发掘工作:(一)I类区域内所有储备土地。(二)11类区域中储备土地,城区储备土地占地面积五千平方米以上,农村地区储备土地占地面积两万平方米以上的工程建设用地。(三)其它需要开展考古前置工作的区域。(依据土地储备管理办法规定,储备土地指: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收购的土地;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的土地;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第三章工作程序第五条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每年应向文物行政部门提供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征询确定无地上文物点后,由文物行政部门、土地储备中心和相关县(区)政府联合制定年度考古勘探计
3、划,提前组织开展考古前置工作。第六条土地在收储前,由征拆单位作为申请单位,在土地收储前期手续办理阶段,向同级文物行政部门提出文物调查勘探申请。第七条文物行政部门在接到文物调查勘探申请后,对相关地块进行核查。核查后,申请单位与具有资质的单位签订文物勘探协议。第八条储备土地属地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相关地块清表工作。收储前需进行文物勘探、考古发掘工作的土地应满足下列要求:(一)地表无硬化水泥面、建筑垃圾等,清除地表附着植被、农业生产生活次生堆土(回填土)等,以暴露出原始表土层为标准;(二)所有清表产生的浮土、建渣、植被等不得堆放在勘探区域内,由清表单位负责处理;(三)相关地块无妨碍考古调查勘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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