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华区旧工业区增加辅助性设施类综合整治工作指引编制说明(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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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龙华区旧工业区增加辅助性设施类综合整治工作指引(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为拓展龙华区产业发展空间,推进旧工业区增加辅助性设施类综合整治,规范旧工业区增加辅助性设施类综合整治的审查、备案等工作。根据区委区政府工作部署,我局组织编制了深圳市龙华区旧工业区增加辅助性设施类综合整治工作指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工作指引(征求意见稿)。现将有关编制情况说明如下。一、修订背景和必要性2019年11月14日,我区印发龙华区旧工业区整治提升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对于增加辅助性公用设施面积不超过现状建筑面积15%的旧工业区综合整治类别,明确了适用条件、办理程序、部门职责等,推动了我区旧工业区整体升级
2、,为先进制造业提供了低成本、高品质的产业空间。暂行办法已施行数年,期间市区陆续出台相关政策,各部门机构职能亦发生变化,暂行办法已无法较好满足当前旧工业区综合整治工作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及加快旧工业区综合整治相关工作,我区有必要结合最新政策和辖区内的实际情况,及时调整修订暂行办法,依法依规、有序高效推进旧工业区综合整治工作。二、政策依据(一)法律规定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第十六条综合整治类城市更新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申报城市更新单元计划:(一)仅增加不超过现状建筑面积百分之十五的电梯、连廊、楼梯、配电房等辅助性公用设施;(二)仅对建筑物外立面进行改造。第五十二条因消除安全隐患、完善产业
3、及配套功能、改善空间环境品质等目的对旧工业区开展综合整治类城市更新,增加面积不超过现状建筑面积百分之十五的电梯、连廊、楼梯、配电房等辅助性设施的,可以适当简化相关程序。(二)深圳市相关规定1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暂行措施的通知第二十三条旧工业区出于消除安全隐患、完善现状功能等目的进行综合整治的,可增加面积不超过现状建筑面积15%的电梯、连廊、楼梯等辅助性公用设施,不需列入综合整治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由主管部门直接组织实施。2 .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更新工作促进城市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第九条旧工业区出于消除安全隐患、完善产业及配套功能、改善空间环境品质等目的开展综
4、合整治,可增加面积不超过现状建筑面积15%的电梯、连廊、楼梯、配电房等辅助性公用设施,由区政府统筹,组织相关单位、企业实施。在满足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不增加建筑面积的前提下,旧工业区可合理优化现状建筑功能,通过重新划分空间适度增加满足基本需求的研发办公、配套商业功能,由区政府统筹,组织相关单位、企业实施。鼓励各区在全市城市更新相关政策的基础上,在简化程序、优化功能、资金补贴、成本控制等方面探索合法合规、可操作性强的综合整治实施模式,调动实体企业及工业区管理主体自主参与综合整治的积极性。3 .关于促进工业区转型升级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工作方案第四章第三条3.大力推进工业区综合整治。鼓励
5、旧工业区出于消除安全隐患、完善产业及配套功能、改善空间环境品质等目的开展综合整治,可增加面积不超过现状建筑面积15%的电梯、连廊、楼梯等辅助性公用设施。在满足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的前提下,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允许合理优化现状建筑功能,通过重新划分空间适度增加满足基本需求的研发办公、配套商业等功能,由区政府统筹,组织相关单位、企业直接实施。鼓励各区在全市城市更新相关政策的基础上,在简化程序、优化功能、资金补贴、成本控制等方面探索合法合规、可操作性强的综合整治实施模式,调动实体企业及工业区管理主体自主参与综合整治的积极性。4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深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管理规定等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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