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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龙华区旧工业区增加辅助性设施类综合整治工作指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拓展龙华区产业发展空间,推进旧工业区增加辅助性设施类综合整治,规范旧工业区增加辅助性设施类综合整治的审查、备案等工作,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暂行措施的通知(深府办2016)38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更新工作促进城市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规划资源规(2019)5号)、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深圳市龙华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龙华区工业园区提质增效三年实施方案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工作指引。第二条基本原则(一)综合整治不减少工业用地规模,仅增加辅助
2、性设施。(二)综合整治应遵循我区产业发展规划,促进产业提质增效。(三)支持园区不停产改造,鼓励统一规划、分期整治。(四)经综合整治的旧工业区,不改变其原有规划、土地、建筑、产权的性质,综合整治行为及结果不作为土地及建筑物权属的认定依据,不影响城市规划的实施。第三条目标定位为促进旧工业区安全隐患消除、功能完善、效能提升,推动绿色制造、智慧管理、环境宜业,鼓励旧工业区转型升级为绿色园区、智慧园区。第二章建设管理与资助第四条适用范围本工作指引所指旧工业区增加辅助性设施类综合整治(以下简称综合整治),不包含增加生产经营性建筑面积的情况,适用范围如下:(一)符合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的规定,在不增加生
3、产经营性建筑面积的前提下,以消除安全隐患、完善产业及配套功能等为目的,同一园区在既有用地红线内可累计增加建筑面积,不超过改造所涉及建筑物总面积15%的电梯、连廊、雨棚、公共楼梯、交通辅助坡道、停车棚、门卫室、配电房、水泵房、垃圾转运站(房)、微型消防站、公厕等公用辅助性设施。(二)为有效利用现有产业空间,促进产业升级,在满足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等规范要求的前提下,可对现状建筑物内部空间重新梳理、优化分割,合理布局生产、研发、配套用房(包括食堂、医疗室、党群活动中心、文化活动室、阅览室及小型配套商业等配套服务设施)。经综合整治后的生产用房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少于原建筑面积的80%,经综合整治后的研发、
4、配套设施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原总建筑面积的30%oo对确因引进重大产业需求的,可提高研发、配套设施比例。(三)加固厂房、宿舍、办公楼、饭堂等现状建筑物结构,在不增加建筑面积前提下,综合整治上述建筑物的室内楼地面、墙面、天花板及外立面等。(四)更新改造工业区给排水系统、高低压配电系统、照明系统、通风空调系统、防排烟系统、消防系统、防治污染系统、网络电话系统、综合安防系统、楼宇控制系统、能耗监测系统、门禁系统、停车场出入口管理系统等。(五)综合整治工业区内部道路、围墙、出入口(不改变位置)、绿化、运动休闲设施及其他宣传服务设施。符合我区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规定的,依其规定办理。第五条适用条件申请
5、纳入旧工业区增加辅助性设施类综合整治项目的工业区及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1 .所在区域应当未被列入土地整备计划、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内;2 .用地未列入市、区重大建设项目范围内。3 .应符合基本生态控制线、饮用水源保护区等管控要求。4 .不影响近期(原则上五年内)规划的实施。5 .工业区建成时间不低于5年,属于自有物业的,剩余使用年限应在5年以上。6 .申请单位为注册登记、实际经营地、税务关系在龙华区的独立法人企业,若企业达到“四上”标准的,应在龙华区纳统,且统计关系须在龙华区。7 .5年内未领取过龙华区综合整治相关奖补的。相关职能部门根据职责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如存在与上述条件不符的,应根据相关政
6、策规范明确是否可在相应区域内开展综合整治。第六条申请资助旧工业区增加辅助性设施类综合整治项目采取事后资助方式,资助申请具体操作按产业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产业奖补政策执行。第三章组织机构第七条决策机构决策机构为龙华区旧工业区综合整治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区联席会议),负责统筹全区旧工业区综合整治工作,审定综合整治方案,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重大事项。联席会议召集人由分管城市更新的区领导担任,成员单位包括区发展改革局、区科技创新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住房建设局、区水务局、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区重点区域中心、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龙华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龙华管理
7、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监管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及各街道办事处等。第八条辖区街道办职责负责辖区内旧工业区综合整治方案的初审及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汇总相关意见并修改完善后报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复审;负责综合整治方案报会及备案复函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及依职责范围对施工安全进行监管;负责竣工验收备案;负责对辖区项目范围内的新增违法加改扩建行为进行查处;负责处理因整治提升项目引发的信访维稳事件;依职责办理其他涉及综合整治工作的相关事项。第九条各职能部门职责(一)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负责区联席会议组织工作;负责对项目范围内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情况进行核查;负责对旧工业区综合整治方案进行复审,提出复审意见;统
8、筹推进综合整治相关工作;依职责办理其他涉及综合整治工作的相关事项。(二)区发展改革局、区科技创新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区重点区域中心负责对旧工业区综合整治项目的产业升级方向、产业定位、功能布局规划、产业引入等提出意见;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牵头依照规定要求制定旧工业区综合整治相关产业奖补政策,并就5年内是否领取过奖补政策进行核查;区发展改革局负责牵头对项目范围内影响近期建设项目情况进行核查;依职责办理其他涉及综合整治工作的相关事项。(三)区住房建设局负责对旧工业区综合整治方案提供消防技术指导;负责对旧工业区综合整治方案中消防设计相关内容进行消防审查;负责进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9、备案;负责指导园区委托专业机构对建筑物结构安全进行检测鉴定;负责依职责范围对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进行监管;依职责办理其他涉及综合整治工作的相关事项。(四)区水务局负责对综合整治方案中排水相关内容提出意见;负责综合整治项目排水的日常监管;依职责办理其他涉及综合整治工作的相关事项。(五)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龙华管理局负责对综合整治方案提出意见;负责对项目范围内相关规划、土地权属、占用相关规划用地、影响近期建设规划等情况进行核查;依职责办理其他涉及综合整治工作的相关事项。(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监管局负责受理旧工业区加建电梯等特种设备的安装施工告知和受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业务申请;依法开展特种设备安全
10、监察;依职责办理其他涉及综合整治工作的相关事项。(七)市生态环境局龙华管理局负责加强产业环境准入引导,提升区域环评服务,开展废水废气危险废物防治污染设施工艺升级合规专家评估,提升旧工业区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水平;依职责办理其他涉及综合整治工作的相关事项。()区规划土地监察局负责组织、指导、督促各街道办事处依法查处旧工业区新增违法加建行为,同时对其他部门移交的涉及违法加改扩建、违规改变建筑功能、增加经营性建筑面积等行为的线索,督促、指导各街道办事处依法查处;依职责办理其他涉及综合整治工作的相关事项。(九)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综合整治工作过程中及整治完成后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依职责办理其他涉及综合整治
11、工作的相关事项。(+)区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其职能配合进行管理和监督。第四章办理程序第十条申报主体旧工业区综合整治由物业权利人自行申报或物业权利人授权的园区改造实际投资方申报。第十一条申请材料申报主体向辖区街道办提交加盖公章的纸质版材料以及电子材料(材料清单详见附表1)。第十二条初审及意见征集辖区街道办在收到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旧工业区综合整治方案的初审工作。初审时,同步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相关职能部门结合各自职责,在收到征求意见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辖区街道办结合各职能部门意见,通知申报主体优化完善综合整治方案。初审符合条件的,街道办将申请材料及初审意见函报区城市更新和土
12、地整备局复审。初审不符合条件的,书面答复申报主体并说明理由。第十三条复审及审定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在收到初审意见及申报材料后,开展技术审查,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并出具复审意见。复审符合条件,增加辅助性设施建筑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由辖区街道办按内控规定程序直接审定;增加辅助性设施超过500平方米或存在特殊情形的,需提请区联席会议审定。第十四条备案复函综合整治方案经审定后,由辖区街道办出具综合整治方案备案复函(附经盖章确认的综合整治设计文件),并抄送城更、住建、产业、消防、生态环境、土地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申报主体收到复函后,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备案的综合整治方案编制施工图,经消防审查
13、或备案后报街道办备案。第十五条施工建设申报主体按经备案的施工图进行建设,并委托具备资质的施工单位和第三方监理机构进行施工和安全监管。区住建部门、各街道办加强指导和监督。第十六条竣工验收综合整治工程完成后,申报主体应按规定向区住建部门申请办理消防验收备案。申报主体应自行组织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后向辖区街道办申请竣工验收备案。申报主体向街道办提交加盖公章的纸质及电子版竣工验收材料(材料清单详见附表2),由街道办进行现场复核,复核通过的予以备案。未经验收备案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涉及特种设备的,在投入使用前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依法办理使用登记。第五章责任及监督管理第十七条主体责任
14、申报主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应承诺提交的所有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及其内容是真实的,如因虚假而引致的法律责任由申报主体承担。申报主体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落实主体责任,开展申报、组织施工、引入优质企业等工作。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含防治污染设施)进行设计,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照设计方案和相关施工技术标准、规范施工。运营期间,负责承担工业区综合整治的消防、质量、生产等安全责任,涉及新建防治污染设施的,应建立环保设施台账和维护管理制度。旧工业区完善现状建筑内部功能及加建辅助性设施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设计、审图、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质量负
15、责。第十八条监督管理项目建设过程中,辖区街道办应按属地管辖原则,根据职责对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管;未经备案或备案外新增的违法用地、违法建筑和违规加改扩建行为,应及时制止并坚决依法查处。区住建、生态环境、市场监管、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能对旧工业区综合整治进行监管。区产业主管部门依据市、区产业发展导向指导园区进行产业规划、产业引入等。第十九条责任追究适用本实施办法的旧工业区整治提升行为,应按规定进行整治提升方案备案,作为安全生产纳管的依据。符合免于办理施工许可证、豁免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情形的,按相关规定执行。未按规定开展整治提升方案备案的,严格按照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进行查处。所有改造不得违反国家、省、市相关工程设计、建设规范;不得改变用地性质或违法违规使用土地;不得擅自增加临时建筑物;不得影响消防和结构安全。在旧工业区综合整治项目申报、审查、组织实施等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将依法依规追究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解释单位本工作指引由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生效期限本工作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第二十二条政策机制因机构改革单位职责发生变化的,由继受单位承担本工作指引中的工作职责。本工作指引生效后,市区出台相关政策规定,且政策规定与本工作指引不一致的,适用新政策的规定。(一)基本材料序号材料名称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