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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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办学行为,促进职业培训事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办法四川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以下简称“职业培训“)的民办学校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学校设置应适应区域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和人力资源市场需求,有利于职业培
2、训资源的合理布局和优化配置。第四条市、县两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举办学校,鼓励、引导和保障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提高质量、办出特色,满足多样化职业培训需求。第五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市级学校的设立审批、业务指导和日常监管以及全市学校的统筹规划、业务指导。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权限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学校的设立审批、业务指导和日常监管等工作。县(市、区)统一设置行政审批局的,学校设立审批相关职责由行政审批部门负责。第六条学校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将党的建设有关内容写入办学章程。学校中的基层党组织,应按照党章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第
3、二章设立审批第七条学校的设立,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区域发展布局,同时应具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规定的基本设置标准。第八条举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拟举办学校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应向拟办学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申报材料,按照相关程序办理,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向社会公布办事服务指南。第九条学校的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须体现学校办学层次、类别和所在行政区域,使用的外文名称应当与核准登记的中文名称含义一致。学校只能使用一个名称,
4、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得与已登记的其他学校名称相同。举办者在提出设立申请前,应当按照办学类型,向同级登记机关申请名称登记服务,预先核准名称。第十条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学校。非营利性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学校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第十一条学校按照办学所在地属地原则进行审批和管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审批由市同级登记机关预先核准名称,实施国家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三级(高级)及以下职业培训的学校。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审批由各
5、行政辖区内同级登记管理机关预先核准名称实施国家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四级(中级)及以下职业培训的学校。审批结果应向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按照“双公示”工作要求向社会公示公告。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结果,应同时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第十二条举办者提出设立申请,应当按照审批机关公布办事服务指南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并对真实性负责。第十三条审批机关受理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申请后,应当按照行政许可的流程、时限和要求,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书面决定。对于批准设立的,颁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并送达申请人。对不予批准设立的,应当说明理由
6、。第十四条学校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后,应当依法向民政部门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法人登记,并完成印章刻制、税务登记、培训费专用存款账户开设后,方可开展招生和培训活动。第十五条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应放置在学校的主要办公场所明显位置,副本在审批机关监督、检查和办理相关手续及开展社会活动时使用。办学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不超过3年。学校遗失办学许可证的,应当立即公告,并在公告发布30日内到审批机关补办。第三章变更、延续与终止第十六条学校名称、地址、举办者(负责人)、培训工种等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申请时应提交相关材料并按照相关程序办理。(一)学校举办者变更须由原
7、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变更后的举办者应符合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举办者的条件。(二)学校名称变更,应有登记部门对新校名的预核准。(三)学校地址变更,新办学地址应当具备相应的办学条件和设置标准,符合安全管理规定。(四)申请增加培训工种的,学校应当具备开设新增培训工种的师资条件和教学设施设备等。第十七条学校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其中,营利性学校须遵照四川省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办法执行。申请时应提交相关材料并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第十八条学校延续,须在办学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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