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局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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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林业局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试行)为规范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的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制定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指导意见(林办发(2020)9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标准。一、适用范围(一)行政相对人履行森林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义务。(二)行政相对人履行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七十六条,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三条作出的行政处罚规定的义务。(三)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森林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实施的代履行。(四)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2、和规定及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涉履行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等需达到的标准,可参照本标准执行。二、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的标准(一)定义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是指对临时使用的林地,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以及违法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矿、取土或者违法开展其他活动造成林地毁坏的,按照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TD/T1036-2013)采取整治措施,使其达到可供林业生产的状况,在已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林地上,按照国家和规定的造林或复绿标准种植树木或其他绿化植物。(二)恢复原则(1)以恢复林地土壤、恢复原有植被为原则;(2)实行原地、同面积、等质量恢复为原则;(3)与相邻生境、景观和谐统一
3、原则;(4)防止水土流失,避免立地条件恶化的原则。(三)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工序及质量标准1 .覆盖物清除拆除林地上的各种建(构)筑物、清除硬化层(堆放物、压占物、建筑地基、硬化路面、碎石垫层等),防止土壤污染,并翻垦30厘米以上,做到林地上无任何建筑垃圾、杂物。2 .不同损毁类型林业生产条件的恢复(1)采砂、采石、采矿、取土等挖损的林地,可利用废弃的废石、矿渣或建筑垃圾等填埋塌陷的坑穴,并平整清除塌陷坑周边的石块、杂物。(2)弃土(渣)场等压占土地,应合理安排排弃次序,不良岩土堆放在深部,品质适宜的土层安排在上部,并及时压实、平整,同时做好边坡的围挡,防止滑坡。表面已有风化层达到种植条件的
4、,可无覆土恢复;风化层薄达不到种植条件时,应回填覆土。(3)对存在污染的林地,可根据污染物质及污染程度,采取物理、化学或生物措施去除或钝化污染物。对于污染严重的林地,可采取工程措施铺设隔离层,再行覆土;也可将污染土壤转运至填埋场深埋,有关处置措施应符合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2019)的规定和要求。(4)其他毁坏林地类型,参照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TD/T1036-2013)中的“损毁土地复垦质量要求”,确定相应工序。(5)边坡治理根据实际情况,可在坡面上部设置截排水沟、坡面下部设置排水沟进行集排水处理。可根据实际需要,在陡坡坡面沿等高线修建若干阶梯平台,或进行表面固土、水平
5、拦挡等固土措施,防止水土流失。清除坡面所有浮石和其他杂物,压实坡面土壤。陡坡坡面的局部小凹坑和孔洞,应采用生态袋、植生袋等装袋填土锚固压实或直接填土压实,确保坡面平整、稳定。3 .表土覆盖(1)整体覆土厚度按下列标准执行:自然沉实土壤覆土厚度不低于30厘米,其中植穴处厚度不低于50厘米。若基底为裸露岩石的,覆土厚度应不低于50厘米。对于污染林地,铺设隔离层的,覆土50厘米以上;采取换土措施的,回填土厚度应不小于50厘米或要求回填后自然沉实至原地面齐平以上。(2)穴状客土回填的穴间距、穴直径、穴深度根据拟栽植的树种和苗木规格确定。(3)裸露坡面固土,参照裸露坡面植被恢复技术规范(GB/T3836
6、0-2019)的标准执行。(4)土壤环境质量应达到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I5681-2018)中的三级标准以上。已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地块,坡度原则上小于25度。场地较大,地表土回填不够的,可采用客土回填。场底地势平坦的,应采取整体覆土方式;地势起伏较大、岩体较完整的,可采取客土穴植方式。4,恢复植被恢复植被应当先恢复林业生产条件。(1)植被种类选择恢复植被做到因地制宜、适地适树,遵循宜乔则乔、宜灌则灌、宜草则草的原则。优先选择抗逆性强的乡土乔、灌、草,提高植被多样性。(2)整地根据恢复植被种类不同,采取块状、穴状、带状、鱼鳞坑、沟状等整地方式,整地要求参照造林技术
7、规程(GB/T15776-2016)标准执行。(3)种苗设计因地制宜、适地适树选择树(草)种,种苗设计参照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2016)标准执行。(4)植苗(草)根据已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状况,采用散播草种、播种造林、植苗造林等植苗(草)方式,有关要求参照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2016)标准执行。(5)抚育管护实施补播、补植、浇水、松土、除草、以耕代抚以及综合管护、有害生物防控、自然灾害防控等抚育管护措施,具体要求参照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2016)标准执行。(6)质量要求造林成活率要求达到85%以上,林木分布均匀,无林中空地;三年后,林木保存率8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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