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核发.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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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核发一、权限范围直属海事局、州(市)级海事管理部门负责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核发。二、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交通部令2004年第7号,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2014年9月5日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0号第一次修正,2018年11月28日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43号第二次修正)第十二条第二款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依法对船舶国籍登记进行审核时,核定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并在核发船舶国籍证书时,向当事船舶配发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交通部令2006年第4号,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2017年5月23日交通运输部令201
2、7年第17号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的决定修正)第十三条高速客船应向办理船舶登记手续的海事管理机构申领最低安全配员证书。高速客船的最低配员标准应满足本规则附录的要求。三、事项类型行政确认。四、受理条件船舶国籍登记进行审核时,核定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五、办结时限法定办结时限:7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注:依法需要经实地核查、招标与拍卖、检测鉴定、考试考核、专家评审、技术审查、听证、集体审查(会审)等所需时间不计入承诺办结时限内。六、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七、办理地点(1)昆明市西山区西福路福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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