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污染物的接收和处理情况备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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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船舶污染物的接收和处理情况备案实施机关:南通海事局及所属海事处(依授权)受理部门:南通海事局政务中心及所属海事处政务窗口(依授权)申请人: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单位或其代理人具备条件:1 .作业单位具备相应资质:2 .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已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3 .船舶污染物的处理符合防止水域污染的有关规定。提交材料:1 .接收作业单位的资质证明(已存档备查的,可提供单位名称替代);2 .污染物接收单证复印件;3 .船舶污染物处理情况(包括处理方案、处理单位资质证明、处理报告等)。办理依据:1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污染物处理的规定处理接收的船舶污染
2、物,并每月将船舶污染物的接收和处理情况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2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第十九条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处置的作业,应当在相应的记录簿内规范填写、如实记录,真实反映船舶运行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数量、处置过程和去向。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的要求,不需要配备记录簿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在作业当日的航海t1.志或者轮机日志中如实记载。船舶应当将使用完毕的船舶垃圾记录簿在船舶上保留2年:将使用完毕的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记录簿在船舶上保留3年。办结期限:当场办结办理结果:材料齐全的,予以备案。收费标准:不收费注意事项:提交材料为复印件的,如未作特殊说明,均提交1份,以A4纸复印,申请人应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自然人签名)并注明“与原件致”及签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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