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参保缴费政策及方式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政策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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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参保缴费政策及方式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政策解读一调整的主要原因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关于印发辽宁省贯彻落实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医保发(2021)9号)(以下简称待遇清单)明确“参保人员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需满足以下条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且在享受待遇的统筹地区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达不到最低缴费年限的,应一
2、次性补缴所差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二、调整的具体内容1、现行政策用人单位职工退休审批后,个人不再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以退休金为缴费基数,由用人单位按月继续为其缴费至规定年限。在继续缴费期间,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由用人单位及职工(含退休人员)按月缴纳。2、调整后政策(1)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时未满足最低缴费年限的,应在办理医保退休手续时,以当年最低缴费基数和相应单位缴费比例一次性缴费至规定年限,费用由退休人员承担(用人单位与职工另有约定的除外),缴满年限且缴纳当年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后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不受用人单位基本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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