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技术市场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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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兰州市技术市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技术市场发展,规范技术市场管理,维护技术市场秩序,保障技术贸易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和甘肃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技术贸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技术市场是指技术买、卖和中介各方合法经营,公平交易技术商品的各种技术贸易场所和活动。第四条凡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中介、技术入股等经营活动,均应纳入技术市场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不许可
2、或者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技术,不得进入技术市场。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技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技术市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兴建技术交易场所,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支持、鼓励科研机构和科技人员创办技术中介服务机构,进入技术市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支持、引导各种技术创新服务机构、技术评估机构以及技术经纪机构等技术中介机构,为加速科技成果的转让提供良好服务。第七条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技术市场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技术市
3、场力、)具体负责技术市场的管理工作。县、区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技术市场的日常管理工作,业务上受技术市场办的监督和指导。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技术市场实施监督管理。第八条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培育和扶持技术经纪人队伍的发展。技术市场办应当加强对技术经纪人各种技术贸易中介活动的管理,并视技术市场的发展和实际需要,对技术经纪人和技术中介机构的主要从业人员以及从事技术贸易活动的其他有关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第九条技术市场可以逐步建立会员制度。进入技术市场进行技术贸易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组建技术贸易业的自律性组织。建立技术市场会员制度的具体管理工作,由技术市场办负贝O第二章技术贸易管
4、理第十条技术贸易是指以促进技术成果商品化为目的的各种经营活动。技术贸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互利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十一条从事技术贸易,可以开办技术贸易机构。申请开办技术贸易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二)有明确的经营方向和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经营范围;(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技术设施及条件;(四)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五)有符合国家规定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金;(六)国家规定的其他有关条件。第十二条开办技术贸易机构,应当向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开办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特殊行业技术贸易机构,还需先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科学技术行政主管
5、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书面答复。经审查批准的,发给技术贸易证书;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获得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技术贸易证书的,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本办法施行前已经成立技术贸易机构并从事技术贸易活动的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在本办法发布之日起九十日内,按照本办法规定补办有关手续。第十三条经审查批准开办的技术贸易机构,享受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技术市场优惠政策。对技术贸易机构中以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为主的技术中介服务机构,经认定后可按非营利机构运作和管理。认定工作由技术市场办具体负责。第十四条技术贸易机构合并、分立、撤销或变更登记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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