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使用说明教师指导书的基本结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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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使用说明(教师指导书)的基本结构一、教学目的与用途本案例主要适用于民事诉讼法课程中,“公司债务与个人债务的区分”、“证明标准”、“证明责任”、“新证据的认定”等内容的学习,适用于本科生、以及法学研究生等案例教学使用,使学生们能够在课程中了解诉讼法的程序的相关知识。二、涉及知识点民事诉讼法学课程:证明标准、证明责任、新证据认定等;三、配套教材李浩著:民事诉讼法学,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四、教学课件:见附件五、启发思考题1 .民间借贷中如何来区分个人债务与公司债务?2 .民间借贷中的证明对象是什么?3 .民间借贷中的举证责任是如何?4 .民间借贷中的证明标准是如何?5 .对于二审及再审中新证
2、据的认定是如何?六、分析思路在本案例中就文章的五个问题的分析思路分别如下:第一节是关于借贷纠纷中的公司债务与个人债务进行界定。公司债务是民法中债务概念与公司的简单组合,是指公司与特定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公司债务包括公司与特定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而法人的个人债务也就是私人债务,和公司无关系。个人债务和公司债务是有区别的,如果是公司债务,必须由公司进行偿还,但是如果是私人债务,与公司无关,公司不用偿还。然而,在公司债务和个人债务的区分时,对内和对外效力如何区分?就仅仅依靠定义来区分公司债务与个人债务在司法实务中是不可行的,公司债务与个人债务同样都是债务,可是这两个债务是不同的,那里不同呢?在上
3、海泓华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泓华公司)因与孙玉林、丁永平、朱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法官首先认定孙玉林与丁永平、朱锦个人之间除本案诉争1294.184万元借款外,双方还存在其他大量的资金往来。其次,作为认定12X94.184万元系泓华公司债务的备忘录,已被证实为事后倒签。再次,通过对双方资金往来进行具体对账审核,再结合各种证据认定了涉案债务为个人债务。第二节是关于民间借贷中的证明对象如何认定。证明对象的确定,一般都是民事实体法律规定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本质上就是一种借款合同关系。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借款合同的
4、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这两条法律规定,表明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出借人要主张还款付息,就必须举证证明当事人之间确实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事实,亦即当事人之间成立了“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双方合意,并且具备“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借贷关系构成要素。如果出借人不能举证证明以上证明对象,即缺乏依据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主张还款付息的请求权基础,亦即不能完成自己的证明责任,因而必须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本案中,孙玉林向丁永平、朱锌个人账户汇入的1294.184万元究竟是丁永平、朱锦之个人借款还是泓华公司之债务,以
5、及本案诉争借款合同是否实际履行。孙玉林主张要求泓华公司还款,需要对其进行证明;同时孙玉林与丁永平、朱锦个人之间除本案诉争12XXX94.184万元借款外,双方还存在其他大量的资金往来,而作为认定12X94.184万元系泓华公司债务的备忘录,是否存在倒签行为也需提供证据进行论证;孙玉林向泓华公司实际出借款项1亿元,但对于证明对象1亿元借款的实际支付情况就负有证明责任第三节阐述了民间借贷中的举证责任问题。证明责任所要解决的是当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应由谁承担法律上的不利后果的问题。一般而言,按照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
6、明责任;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权利受到妨碍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第四节主要探讨证明标准。民事诉讼法一直未对证明标准作出一般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民事证据规定)第73条第1款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司法解释制定者认为该条文设定了“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并得到不少学者的确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
7、诉法解释)109条规定:“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虽然我国并未明确规定证明标准,但实践中一般采取“高度盖然性”与“排除合理怀疑”为标准。但是在本案中,对于当事人所争议的借款到底是公司债务还是法定代表人和董事的个人债务,再审法官没有采取高度盖然性标准,法官是引导当事人追求案件事实的客观真实出发,对公司债务和个人债务的判定上采取了实质意义上的标准,否认了其为公司债务。第五节主要说明的是关于二审及再审中的新证据的认定。二审新证据就是在二审审判程序中向二审法院递交的新证据。最高人
8、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二审程序中新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再审申请人证明其提交的新的证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逾期提供证据的理由成立:(一)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存在,因客观原因于庭审结束后才发现的;(二)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三)在原审庭审结束后形成,无法据此另行提起诉讼的。再审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原审中己经提供,原审人民法院未组织质证且未作为裁判根据的,视为逾期提供证据的理由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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