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法官档案的法官绩效考评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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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于法官档案的法官绩效考评研究作者:黄海锭信息来源:本站发布时间:2017-07-26浏览次数:511打印此页关闭此页在深化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下,法官绩效考评制度作为法官选任晋升、法官员额确定、法官等级晋升、法官绩效发放、法官遴选乃至法官退出的重要依据,在促进司法改革,落实司法责任制上起到极为重要的基础作用。然而,法官绩效考评制度的建设是一项世界性的难题,始终面临着保障法官独立审判与督促法官尽职履责的冲突与协调。过分强调法官独立办案而缺乏绩效评价的问责制衡,容易失去司法的社会公信力;过分强调督促法官尽职履责,又难免侵蚀法官的独立性。如何在两者之间取得一个可以接受的平衡,是当前推进司法改革进程中,
2、建设科学规范的法官绩效考评制度所需要解决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一、问题与困境:目前法官绩效考评实践中存在的共性现象虽然全国各地法院开展法官绩效考评的模式不尽相同,但均综合使用了定性评价和定量评价的方法,在评价的方式、评价的内容和评价结果的运用等方面的实践较为相似,虽然在应用中取得了一些成效,有力地推动了法院的科学发展,但亦存在一些共性的问题。(一)法官绩效考评受公务员考核与审判管理模式的交叉影响目前,我国存在公务员管理模式与审判管理模式交叉共存的法官绩效考评制度方式。在全国法院加强审判管理以前,公务员式行政考核模式居于绝对主导地位,在全国法院开展审判质效考核之后,审判质效指标数值化考核模式逐渐
3、居于主导地位,但公务员式行政考核模式仍在发挥作用,也有相当数量法院将两种模式结合起来使用。这种交错混同使用的做法,使法官绩效考评不能跳出公务员考核的框架,法官绩效考评的方式、流程、内容和结果,最终均需要对接到公务员考核的框架下,针对法官行业工作特色的评价设置不足。(二)法官绩效考评存在着行政管理权与司法裁决权的权力冲突法官绩效考评制度建设的内在阻力是法官绩效考评的行政管理属性与法官的审判权属性的权力冲突。法官绩效考评归根到底属于内部的行政管理职能,通过考评对员工工作作出价值高低的评断,是人事管理的一项基本内容。而法官的职业价值在于独立作出裁决,这是法官承担司法责任的前提和基础。目前我国的法官绩
4、效考评,不仅仅对法官行为作出评价,还延伸到对法官所作判决的结果的评价。例如采用调解率考评法官是否参与调解工作,而阻碍法官依法对案件作出判决;采用上诉率考评法官的服判息诉能力,使法官不能专注于法律和事实的客观依据从而基于内心的确认去作出裁决。法官业绩更多地从“结果导向”来进行评价,而不是从“行为导向”来进行评价。换句话来说,法官绩效考评并不是专注于考察法官的处理案件的方式是否公正、高效,而是专注于评判法官作裁决的个案结果是否有错或引起争议。这种行政管理权侵蚀了法官独立裁决权的情况,在全国各地法院的法官绩效考评工作中屡见不鲜。这种情况下,法官独立裁判遭遇严重挑战,法院的司法公正难以得到保证。(三)
5、法官业绩评价的主观和客观的评价方法单一目前法官绩效考评普遍采用了定性和定量的评价方式,分别对法官业绩进行主观和客观评价。但在实践中,无论是主观评价还是客观评价,其评价方法均过于单一。在主观评价方面,主要是按照公务员法开展。评价方式是个人填写考核评鉴表,由部门负责人点评,按部门人数分配优秀等次人数。这种方式主观性比较强,导致考评结果的公信力不足,难以反映法官在组织庭审、撰写判决的技能能力,对法官的反馈支持不足。而客观评价方面,由于全国法院没有统一的法官业绩评价的指引,各地法院纷纷将原只用于评估法院整体工作的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中的各项指标作为法官业绩的客观评价依据。这些指标大部分都是为了
6、全面掌握审判执行工作态势而设置,并不具有考评意义和实践要求,在实践中产生了异化。部分法院为追求指标数值在不同法院之间的排名,将指标数值强行分摊到各个法官身上,出现审判工作唯指标化的趋势,违背司法规律,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四)法官绩效考评存在重约束限制轻正面激励的倾向无论是公务员管理模式下法官绩效考评制度,还是审判管理模式下的法官绩效考评制度,均是以约束、规制法官为主要目标。公务员管理模式下通过人盯人、人管人的方式实现约束;审判管理模式下采取数据控制方式,如影随形地规制法官的审判行为,以数据指标的“指挥棒”效应对法官裁判产生影响,使法官主动或被动受到驱使和钳制,实际仍是一种行政控制思维
7、的体现。李拥军、傅爱竹:“规训”的司法与“被缚”的法官一一对法官绩效考核制度困境与误区的深层解读,载法律科学2014年第6期,第12页。两种模式的共同作用下,使目前的法官绩效考评制度约束限制有余而正面激励不足。比如在业绩评价的程序设计中,作为评价对象的法官群体缺乏有效的参与机会和途径,几乎是直接被套用在身上。在绩效考评的决策过程中,缺少实质的发言权,有的可以有限地参与受评程序,但对结果也不具有实质影响力;相关的业绩评价结果基本上是一年发布一次,针对日常性工作的评价反馈不足,缺少从过程关注、信息反馈、分析调整的角度对法官进行业绩改进以及提升法官审判能力的意见,难以实现助力法官成长推动司法公正的绩
8、效考评目标。二、比较与思路:法官绩效考评制度的经验借鉴(一)美国法官绩效评价制度概览目前在美国境内普遍适用的司法绩效评价规范性文件是2005年美国律师协会制定的司法绩效评价规则指南,被17个州和哥伦比亚特区的法院采纳和适用。,2017年1月5日访问1、关于司法绩效评价的标准法官需要被评价的内容包括法律能力、诚信公正、沟通能力、职业素养、管理能力等。(1)法律能力。包括:法律推理能力,实体法、程序法和证据法知识,以及是否与时俱进更新法律知识等。(2)诚信公正。包括:避免实质的不公正和可能造成不公正印象之行为,自尊并尊重他人,不得因种族、性别、国籍、年龄、残疾、性取向、社会经济地位等因素而有所偏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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