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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旗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有效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条块结合”的原则。旗交通运输局加强对所属行业管理机构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统一组织开展重点时段安全督查和专项检查。对交通运输企业的安全检查以企业行政主管部门为主,行业管理单位根据各自职责组织开展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第三条各单位应当根据本行业的安全生产状
2、况,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安全监管工作指导联系制度,明确责任领导和责任股室,建立隐患排查表,重点加强对容易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第四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可以采取抽查、重点督查、明查暗访等方式,采用听取汇报、查阅台帐、现场检查、质疑提问等方法进行。第五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主要内容:(一)对交通运输行业管理单位的监督检查1 .安全工作部署落实情况。是否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安全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是否明确安全工作目标和工作重点,是否及时向上级报送资料。2 .安全责任制建设情况。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度,是否实行安全生产监管领导分片指导联系制度,是否明确各部门各岗位职责、落实“一岗双
3、责”制。3 .安全制度建设落实情况。是否建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隐患整改、督查督办、宣传、教育、培训、例会等工作制度并正常开展,是否进行记录并存档保存。4 .安全监督工作基础保障情况。是否落实安全管理机构、人员、装备及经费。5 .安全监督管理情况。是否积极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和专项整治工作,对检查的情况或问题是否进行跟踪处理。6 .安全防范体系建设情况。是否积极采取对策措施,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防范体系,是否按照隐患排查的相关规定进行整改或督办。7,基础台账资料建立情况。是否建立本辖区、本系统水上交通、道路运输、交通建设施工安全的基础数据、基本图表、隐患排查整改、事故等基本台账、教育培训记录等基本资
4、料。8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情况。是否及时、准确上报生产安全事故,是否按照“四不放过”原则组织事故的调查处理,落实事故处理决定。9 .其他有关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情况。(一)对交通运输企业的监督检查1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落实情况;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部署情况;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保障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落实情况。2 .企业有关运输、经营合法证照、资质情况;车辆、船舶、驾驶员等取得合法证照、资质情况;建立完善安全管理基础台账情况。3 ,是否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和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从业人员是否严格遵守安
5、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经常性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是否建立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建设以及应急演练情况。4 .重点时段、重点区域、重点环节、重点车船、重点设施设备安全防控措施落实情况、“打非治违”、隐患排查治理等专项整治措施落实情况。5 .是否对车、船、机械、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维护、保养、检测是否作好记录并归档保存;特种设备是否经过检测、检验;发放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从业人员是否正确佩戴使用。6 .交通运输生产经营条件是否符合安全要求,是否有“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6、。7 .有毒、有害、民爆物品等危险作业场所安全管理制度或规定是否制定并严格落实,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是否完备、齐全。8 .事故查处、问责以及事故教训吸取和整改情况。9 .其他应当检查的安全生产事项。第六条监督检查采取定期和不定期、重点督查与全面督查、日常检查与专项检查、暗访与明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一)安全监督检查频率。旗交通运输局每个月不少于1次,行业管理单位每月不少于1次,企业单位每月不少于1次。(一)暗访抽查方式。暗访抽查采取“四不两直”方式进行,即: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直奔基层,直插现场的方式。(三)旗交通运输局在“春运”、“黄金周”和全国“两会”等重点时段、特殊时期
7、统一部署开展监督检查,各行业管理单位应根据本行业特点适时开展、“道路客运、危险品运输”“水上交通安全整治”和“工程质量安全”等专项监督检查。第七条各单位在监督检查或暗访抽查开始前,细化检查范围、内容、重点、责任分工,切实增强监督检查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检查结束后要收集、汇总各检查单位的检查资料,及时通报检查情况,按要求归档。第八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或以文件等书面形式下发给被检查单位,并跟踪落实处理结果。第九条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建设和使用。第十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第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执法证或监督检查的相关证件;监督检查应尽量不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第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应当为其保密。额济纳旗交通运输局2023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