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调查程序中律师介入问题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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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降调查程序中律师介入问题研究刘倩王静摘要:监察法的颁布实施及监察体制改革进程的深入推进,为我国反腐败斗争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有效的推动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然而,目前我国监察法并未赋予被调查人在被调查过程中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这在实体和程序上略显欠缺。从监察法中律师缺位的缘由为切入点,进而分析律师介入监察调查程序的必要性,再依据我国监察体制改革实施以来的实际情况和经验积累,提出律师介入监察调查程序的制度展望,以促进建立完善的、经得起历史检验的监察制度。关键词:监察体制改革;职务犯罪调查律师介入;人权保障中图分类号:D92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1101(2020)06
2、-0026-05Abstract:ThepromulgationandimplementationoftheSupervisionLawandthedeepeningofthereformofthesupervisionsystemhaveprovidedstrongsupportforChinasfightagainstcorruptionandeffectivelypromotedthemodernizationofthecountrysgovernancesystemandgovernancecapacity.However,atpresent,thesupervisionLawofCh
3、inadoesnotgivetheinvestigatedpersontherighttoobtainthehelpoflawyersintheprocessofinvestigation,whichissomewhatdeficientinentityandprocedure.ThisarticleintendstostartfromthereasonsfortheabsenceoflawyersintheSupervisionLaw,andthenanalyzethenecessityoflawyerstointerveneinthesupervisionandinvestigationp
4、rocedures.Then,basedontheactualsituationandexperienceaccumulationsincetheimplementationofthesupervisionsystemreforminmycountry,theinterventionoflawyersinthesupervisionandinvestigationproceduresisproposedtoestablishacompletesupervisionsystemthatcanwithstandthetestofhistory.Keywords:Supervisionsystemr
5、eform;Dutycrimeinvestigation;LawyersInterventionjHumanrightsguarantee一、背景引入(一)冏题的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监察体制改革进入新的发展阶段,是反腐败工作在法治轨道上顺畅运行的有力保障。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改变了我国原有的“一府两院”的政治模式,取而代之的是“一府一委两院”的政治模式,监察委员会正式登上历史的舞台;改变了原有的职务犯罪案件的检察自侦模式,转化为监察调查模式,从而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实现打击腐败犯罪的目标。依据监察法的规定,监察机关可以对被调查人采取留置
6、措施以限制被调查人的人身自由,然而监察法未规定监查机关对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期间被调查人享有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即律师无权介入监察调查阶段。在此期间,律师的工作只可能是接受职务犯罪被调查人近亲属的法律咨询,为审查辩护阶段做准备。只有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才可以以辩护人身份介入。监察调查程序的高度封闭性,可能会造成侵犯被调查人人身自由权等基本权利,甚至有可能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一)前提性问题厘清关于监察调查权的性质,学术界存在争议。部分学者认为监察机关的调查权,本质上是一种侦查权1,但是官方文件已经明确调查权不是侦查权,不受刑事诉讼法的约束,官方文件将调查权定性为一种政治权。然而调查活动真的和刑事
7、诉讼活动毫无关系吗?答案并非如此。本文拟首先厘清调查活动与刑事诉讼活动的密切关系,从而有助于解决在监察调查过程中律师介入问题制度的建构。其一、在权力来源上,监察机关调查权和刑事诉讼侦查权具有密切联系。监察体制改革后,将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自侦职能转隶至监察委员会,形成了监察机关的职务犯罪调查权的一部分。从这个意义上考量,监察机关现有的职务犯罪调查权其实质上只是发生了职务犯罪侦查权权力行使主体的转隶,并不改变权力的根本性质。其二、在内容上,监察调查活动和侦查活动中可采取措施具有同质性。依据我国监察法的相关规定,监察机关行使监督、调查和处置职能,并可以运用讯问、查封、留置等十二项权力。基本上借鉴了我
8、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在侦查活动中侦查机关可以采取的侦查措施。故此,监察机关可采取的强制措施实质上具备侦查性质。其三、在程序上,监察机关的监察调查活动和刑事诉讼活动联系密切。首先在证据方面,监察机关有关证据的要求、标准必须经得起审判机关的检验2。其次在程序衔接方面,监察机关对涉嫌职务犯罪案件进行的监察调查是移送审查起诉的前置程序,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打击犯罪的目的是一致的,并且在检察机关认为监察机关移送的涉嫌职务犯罪的案件证据不足时,可以自行或者退回补充侦查。二、监察调查程序中律师介入机制缺失的原因分析(一)办理案件类型的特殊性监察机关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往往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牵涉人员较多、造成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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