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商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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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商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一条为了规范本省商务行政处罚行为,依法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商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省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其他行使商务领域行政执法权的部门(以下统称商务执法部门),实施商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时,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本省商务执法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综合考量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
2、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的权限。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处罚法定、程序公正、公平合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和综合裁量原则。第五条商务执法部门对商务领域行政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裁量时,应当根据不同违法行为的特点,综合考量以下因素:(一)违法行为危害的具体对象;(二)实施违法行为的方法、手段;(三)违法行为的规模或涉及的区域范围;(四)违法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情况,涉及的财物数量、价值,违法得利情况;(五)违法行为的持续时间、频次;(六)违法行为的社会影响程度;(七)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程度;(八)当事人在共同
3、实施违法行为中的地位、作用;(九)当事人配合调查处理、改正违法行为、消除危害后果的情况;(十)其他因素。第六条商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分为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五个阶次。不予行政处罚是指因法定原因对特定违法行为不给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是指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不含本数)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包括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也包括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不含本数)确定罚款数额。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一般行政处
4、罚是指在依法可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适中的处罚种类或者处罚幅度。从重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重、较多的处罚种类或者较高的处罚幅度。法律、法规、规章中的处罚事项不适宜细化量化的,不再划分裁量阶次。第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行政处罚:(一)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四)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五)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
5、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六)其他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第八条当事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第九条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商务执法部门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第十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四)主动供述商务执法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五)配合商务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六)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第十一条下列情形可以作为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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