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强化既有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_洪府办发〔2024〕5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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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进一步强化既有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为进一步强化我市既有房屋室内装饰装修的安全监管,坚决遏制既有房屋室内装饰装修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主体责任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以下统称装修人)是房屋室内装饰装修过程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装修人实施房屋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严格执行法定情形下(工程投资额在100万
2、元以上且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必须办理施工许可证的要求。装修人在实施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前应当告知物业服务企业或房屋管理机构,没有物业服务企业或房屋管理机构的,应当告知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并办理装饰装修登记手续。二、明确监管责任(一)按照规定,工程投资额在IoO万元以上且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既有房屋装饰装修工程应当办理施工许可证,并由房屋所在地县(区)住建部门负责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管。各县(区)、开发区、湾里管理局(以下简称“各县区”)城市管理部门、综合执法部门、住建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物业服务企业等在日常巡查过程发现应当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既有房屋室内
3、装饰装修工程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有执法权限的单位和部门,应当责令停止施工并依法处罚,同时督促房屋装修人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证。没有执法权限的单位和部门,应当函告属地有执法权限的部门,属地有执法权限的相关部门应当责令停止施工并依法处罚,同时督促房屋装修人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证。房屋装修人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证后,属地住建部门要按规定做好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管。(二)按照规定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既有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按照以下职责分工进行监管:1.所在房屋(含住宅)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企业在为装修人办理既有房屋室内装饰装修登记手续时,要告知装修人装饰装修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并按照装饰装修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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