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企业破产处置协调联动机制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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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建立企业破产处置协调联动机制的通知为进一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完善企业市场化救治和退出机制,推进全市破产处置工作,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等13部门和单位联合印发的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发改财金c2019)110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企业破产处置协调联动机制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企业破产处置协调联动机制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现就建立我市企业破产处置协调联动机制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建立健全制度化、常态化、规范化的企业破产处置协调联动机制,充分发挥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及法院的职能作用,统筹协调解决企业破产处置中的企业接管、
2、财产处置、安全生产、危废处置、职工安置、税收申报、金融协调、变更注销、信用修复、打击逃废债、基金保障、公共服务、社会稳定等问题,为经济高质量发展创造良好条件。二、工作职责(一)建立企业风险监测预警机制。由各镇街开发区对辖内运营中的各类企业构建分类风险预警机制,定期监测了解企业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对外投资等情况。由市工信局根据各镇街开发区收集的企业税收、水电、银行贷款、欠薪、社保、对外担保、集资、资产流失、民生问题、涉及诉讼、信访案件等信息,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企业进行会商,确定企业不同的风险等级。对苗头性、趋势性的问题,进行预警。(牵头单位:工信局;责任单位:发改委、工信局、司法局、财政局、人社
3、局、公用事业局、市场监管局、信访局、法院、税务局、各镇街开发区)(二)积极开展濒临破产企业多元化解工作。对尚未进入破产程序的濒临破产企业,各镇街开发区要充分评估企业破产对经济社会和企业、职工造成的影响,探索濒临破产企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帮助仍有市场潜力或仅是陷入局部性、阶段性困境的市场主体化解经营危机,摆脱财务困境,恢复运营能力。(牵头单位:法院;责任单位:发改委、工信局、公安局、司法局、市场监管局、信访局、各镇街开发区)(三)破产案件审查期间为协调处置该企业产生的费用由财政先行垫付。企业出险进入破产审查程序,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前,为妥善处置出险企业产生的审计、评估、调查、咨询等相关费用
4、由所在镇街开发区协调同级财政垫付,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上述费用参照破产费用或共益债务的相关规定处理。(牵头单位:财政局;责任单位:法院、各镇街开发区)(四)稳妥推进企业破产重整。对具备拯救价值的企业,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协调金融机构债权人、债务企业出资人等利害关系人及时开展重整、和解,推动庭外重组、和解与庭内重整的衔接,探索预重整制度,提高破产重整质效。(牵头单位:法院;责任单位:发改委、工信局、市场监管局、各镇街开发区)(五)依法配合接管破产企业。各有关部门、单位在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及时解除针对破产企业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强制措施,依法移交管理人接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
5、的除外。(牵头单位:法院;责任单位:工信局、公安局、行政审批局、市场监管局、自然资源规划局、住建局、税务局、海关、检察院)(六)有效防范化解安全生产风险。应急局、工信局、住建局、公用事业局、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局、消防救援大队、法院等相关部门及各镇街开发区对在办破产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原则上每年联合组织开展一次“深度检查二(牵头单位:应急局;责任单位:工信局、住建局、公用事业局、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局、消防救援大队、法院、各镇街开发区)(七)妥善处置破产企业危险废物。管理人在接管破产企业后,应及时清查破产企业是否存有危险废物,发现存有危险废物的,应及时向法院、生态环境局、消防救援大队及当地镇街开
6、发区报告,各有关部门、单位应督促、指导管理人及时制订危险废物处置方案,积极配合妥善处置危险废物。(牵头单位: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消防救援大队、法院、各镇街开发区)(八)畅通破产财产处置通道。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将破产财产处置、重整投资招募纳入招商引资范围,充分运用招商引资机制及资源、积极推介破产财产和破产企业,加大政策扶持,解决破产财产处置难和重整投资招募难等问题。(牵头单位:招商局;责任单位:法院、各镇街开发区)(九)协调处置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充分运用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等政策,解决破产企业士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处置难题。依法处置士地使用权回收事宜。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
7、征收的,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补偿标准等执行。对于破产企业建造并占有的违章建筑,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会同法院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以实现债权人利益最大化为原则,视具体情况妥善处理。法院在处置破产企业土地资产前,应事前征求属地政府和自然资源规划部门意见,处置的不动产及各项税款等相关情况在拍卖公告中予以明确。(牵头单位:自然资源规划局,责任单位:住建局、城管局、行政审批局、法院、各镇街开发区)(十)合力解决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件中的难点问题。对于破产企业的在建、续建项目,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管理人完成续建及商品房交付使用验收等工作;对于因特殊原因无法提供完整验
8、收资料的项目,如符合消防、土地、规划、人防及相关配套等建设标准并通过第三方质量安全鉴定的,进一步简化商品房交付使用验收手续。(牵头单位:住建局,责任单位:公安局、自然资源规划局、行政审批局、法院、各镇街开发区)(十一)保障破产企业职工基本民生权益。对于因企业破产清算而终止劳动合同的职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综合运用失业保险、最低生活保障等制度,及时办理失业登记,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发放域保险金,并享受其他失业保障彳e三;符合享受低保条件的,由民政部门按规定程序纳入低保范围。对于吸纳破产企业原有职工的重整企业和其他企业,积极提供政策扶持。多形式、多渠道开发再就业岗位,按规定落实各项就业帮扶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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