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学院教学成果奖励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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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理工职业学院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第一条为做好学院教学成果奖励工作,根据国务院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国务院令第151号)、XX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粤府199664号)、XX省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实施细则(粤府函199731号)及第六届XX省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粤教高2008124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教学成果奖是对学院人才培养与教学工作取得突出成效和显著成果的集体、个人等进行的奖励。其主要目在于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调动学院教育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积极开展教育教学改革研究与实践,深化教学改革,加强教学基本建设,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更好地适应国家和地方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的需要。第三条教学
2、成果奖的界定范围主要涉及三个方面。(一)针对教育对象的特点和人才培养要求,在转变教育思想和教育观念,调整专业结构,改革人才培养模式、课程体系、教学内容及其相关的教材,改进教学方法和教育技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提高人才培养和教学质量与水平等方面,取得的突出成效和显著成果;(二)遵循教育目的和教育教学规律要求,在组织教学工作、推动教学及教学管理改革,加强教学基本建设,开展质量保障与监督评价工作,建立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机制,以及在实现教学管理现代化等方面,取得的突出成效和显著成果;(三)结合自身的特点,推广、运用己有的教学成果,且在实践中进一步创新和发展,显著提高
3、办学效益和人才培养质量等方面,取得的突出成效和显著成果。第四条符合国务院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国务院令第151号)、XX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粤府199664号)等法规和教育部、教育厅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等规定要求,在人才培养基地建设,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与创新,高水平教师队伍建设和教学名师,精品课程,实训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强化实践动手能力和创新精神、创新能力培养等重点项目或领域,完成并且经过一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达到标准的成果项目,可推荐为教学成果奖。实践检验的起始,从正式实施(包括正式试行)教育教学改革研究与实践方案的时间开始计算,不含研讨、论证及制定方案的时间。截止时间为推荐教学成果奖规定
4、要求的时间。第五条在同等情况下,长期从事公共课、基础课教学工作的教师取得的成果应优先予以考虑。第六条教学成果奖励工作实行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第七条申报教学成果的主要完成人应符合的条件:直接参加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施全过程,并做出主要贡献;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学风,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为人师表。每项成果的主要完成人一般不超过5人。第八条申报教学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应符合的条件。应是成果主要完成人所在的部门,并在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践的全过程中做出主要贡献的部门。每项成果的主要完成部门一般不超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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