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估值报告审核指引(2024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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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央企业估值报告审核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企业估值项目管理工作,提高估值报告审核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27号)、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中国证监会令第36号)及本通知等规定,制定本指引。第二条中央企业及其子企业发生本通知规定可以进行估值的经济行为时,对估值报告进行审核,适用本指引。第三条审核估值报告时,应重点关注估值报告基本要素是否完整、准确,估值方法应用说明是否详细、合理等。第二章估值报告审核要点第四条审核估值报告,应当关注估值报告是否包含标题、目录、正文及附件等。估值报告内容是否完整,文字描述是否
2、准确、清晰,是否能够从估值角度为委托方提供价值参考和相关风险提示。第五条审核估值报告标题,应当关注是否采用“委托方名称+经济行为描述+估值对象+估值报告”的形式。第六条审核估值报告目录,应当关注是否列明正文、附件的内容及页码,是否有助于快速清晰地查看相关内容。第七条审核估值报告正文,应当关注是否包括估值目的、估值委托方和被估值对象概况、估值基准日、估值假设和限制条件、价值类型、估值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估值方法、估值结论、特别事项说明、签字盖章等。第八条审核估值目的,应当关注是否清晰、明确说明本次估值服务的经济行为,以及经济行为的决策或批准情况。第九条审核估值委托方概况,应当关注是否说明企业基本
3、情况。审核被估值对象概况,被估值对象为企业股权的,应当关注是否介绍企业历史沿革、股权结构、近三年财务及经营状况等,企业存在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关注是否参考或引用其他尽职调查情况披露关联方、关联业务、交易方式等内容;被估值对象为单项资产或资产组的,应当关注是否介绍资产的基本情况、权属状况、经济状况、质量状况等。第十条审核估值基准日,应当关注是否接近经济行为或特定事项的实施日期。被估值企业在估值基准日后如遇到可能对估值结果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是否合理调整估值基准日或在估值结论以及交易条件中予以考虑。第十一条审核估值假设和限制条件,应当关注是否结合宏观经济情况、行业发展现状及前景、企业发展现状及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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