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非常规水源利用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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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非常规水源利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县非常规水源的开发利用管理,优化供水结构,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保障用水安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XX省节约用水条例XX市节约用水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常规水源是指区别于传统意义上的地表水、地下水(常规水)的水资源,主要有雨水、再生水、矿井水、苦咸水。雨水是指集蓄、存储未进入河流的大气降水,用于农业灌溉、工业用水、生活用水、地下水回灌等;再生水是指污水经过处理达到一定的水质标准,可以在一定范围内使用的水;矿井水是指矿井开采过程中,从各种来源流入矿井的水,或流经矿井排水系统的水;苦
2、咸水是指碱度大于硬度的水,并含大量中性盐,PH值大于7的水。第三条非常规水源利用系统包括雨水集蓄利用、再生水处理、矿井水处理、苦咸水淡化等系统,由非常规水源的净化、集水、供水、计量、检测设施以及其他附属设施组成。第四条水务部门负责全县非常规水源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发改、财政、工信、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建、农业农村、市场监管、教体、园林环卫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非常规水源利用的有关工作。第五条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经济开发区应当加强非常规水源多元、梯级和安全利用,将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加强对非常规水源利用的宣传,提升社会公众对非常规水的认知度。非常规水源利用实行“谁投资
3、,谁受益”的原则。县政府鼓励社会资本、个人以独资、合资等方式建设非常规水利用设施和从事非常规水经营活动。积极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理利用非常规水源。利用非常规水源不受用水总量和用水计划限制,对利用雨水、再生水和苦咸水的免征水资源税。具备使用非常规水条件但未充分利用的建设项目,不得批准其新增取水许可。第六条县政府鼓励、支持非常规水源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加快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引进和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提高非常规水源的再利用和资源化水平。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七条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规划由水务部门会同工信、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建、园林等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或者在节约用水规划编制中纳
4、入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内容,经县政府批准后实施。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与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和防洪规划相协调。第八条下列用水领域可以优先使用非常规水源:(一)农田灌溉、造林育苗、畜牧养殖、水产养殖等农、林、牧、渔业用水;(二)园林绿化、冲厕、道路清洁、车辆冲洗、建设施工、防尘、消防等城市杂用水;(三)冷却、洗涤、锅炉、工艺、产品等工业用水;(四)娱乐性、观赏性、湿地等环境用水;(五)地表水、地下水等补充水源水。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项目时,应当配套建设非常规水源利用设施。行政审批部门在审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时,对按照本
5、办法规定应当配套建设非常规水利用设施的,应同时审查非常规水利用设施设计方案。无非常规水利用设施设计方案或者非常规水利用设施设计方案不符合规定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设计。图纸审查单位应当把非常规水利用设施的设计作为图纸审查的一项内容。第十条非常规水源利用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与建设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当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系统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工程竣工后,节约用水管理部门应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非常规水设施工程验收。第三章雨水开发利用第十一条雨水集蓄利用工程的设计,应当遵循建设工程地面硬化后不增加建设区域内雨水径流量和外排水总量的原则,按照雨水集蓄利用工程技术规
6、范(GB/T50596-2010).建筑与小区雨水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50400-2016)等国家相关规范、标准的规定,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第十二条雨水集蓄利用应当结合入渗回补和调蓄排放等方式综合利用。利用类型为建筑物屋顶的,雨水应当集中引入储水设施处理后利用,或者引入地面透水区域进行蓄渗回补。地面硬化利用类型为庭院、广场、停车场、公园、人行道等建设工程,选用符合建设标准的透水材料铺装,或者建设汇流设施将雨水引入透水区域入渗回补,或者引入储水设施处理利用。利用类型为县城道路等市政基础设施,其路面雨水应当结合沿线的绿化灌溉设计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并充分利用道路雨水管网,综合考虑雨水收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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