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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4年农村生产要素流转市场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优化农村资产资源配置,增加农村集体和农民财产性收入,规范农村生产要素流转交易行为,切实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共省委、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县推动农村生产要素流转融资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等,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本县从事农村生产要素流转活动的,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农村生产要素流转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流转服务平台”)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并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农村
2、基本经营制度为主导的原则;(二)坚持民主决策、民主管理的原则;(三)坚持市场运作与政府引导相结合的原则;(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五)坚持严格程序、规范运作的原则;(六)坚持严格保护耕地资源的原则;(七)坚持整合资源、综合利用的原则。第二章服务中心、会员机构、监管机构第四条县农村生产要素流转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流转服务中心”)经县政府同意成立,流转服务中心与县普惠金融服务中心实行联署办公。并由县福宁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建设运营县农村生产要素流转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流转平台”)。主要为全县农村生产要素流转提供场所设施、信息发布、产权鉴证、政策咨询、组织交易等综合服务。主要职责是:(一)负
3、责制定全县统一规范的要素流转市场管理制度和交易规则;(二)负责统筹各成员单位间的工作配合,帮助协调联系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党工委办事处),协调试点工作推进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三)负责受理要素流转交易的申请、资料预审等相关事宜;(四)负责登记发布要素流转交易信息、组织开展交易、进行交易鉴证、发布成交公告等;(五)负责流转服务平台活动情况的统计、分析、反馈及相关资料的存档工作;(六)完成县委县政府安排的其他职责。第五条县农村生产要素流转融资试点工作专班是流转平台的监管机构,负责对流转平台的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管理。县金融办、县金改办、人行支行负责对流转平台和流转服务中心的业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4、、协调。第六条流转平台的服务机构实行会员制管理。纳入平台的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批准设立,具有良好信誉和经营业绩;(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记录;(三)承诺遵守流转平台的各项规章制度和业务规则;(四)承诺为交易活动提供优质服务。符合条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书面申请并经流转服务中心认可,可以成为平台服务机构。第七条流转平台按要素权属分类实行归口管理,县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海洋渔业局、林业局、文旅局等职能部门以及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各自职责完善农村各类产权数据库,与流转平台实现数据端口链接,对要素权属进行备案线上审核与管理。第三章流转
5、范围、方式和程序第八条要素流转交易服务范围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一)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二)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山林股权;(三)宅基地使用权及农房财产所有权;(四)“四荒”使用权;(五)农村集体资源性资产、经营性资产;(六)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七)农村集体资产股权;(八)海域使用权、水域滩涂养殖证、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等;(九)渔排财产所有权、渔船财产所有权;(十)农业生产性加工厂房、设施设备(如茶企厂房、紫菜加工厂房等);(十一)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十二)农业类知识产权(如涉农专利、商标、新技术等);(十三)农村生物资产(如海洋养殖活物,加工后的海产品等);(十四)合
6、法受托管理的农业企业股权;(十五)其他依法可以交易的涉及农村集体和农业生产,包括涉农资产处置、涉农资产收益权、农村集体建设项目招标、产业项目招商和转让等。第九条我县行政区域内涉及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流转交易的,须通过流转平台进行交易。第十条鼓励和引导农户拥有的农村产权通过流转平台进行流转交易。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的,应通过流转平台等公开市场进行。第十一条农村生产要素流转交易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文件要求,可以采取协议转让、竞价、拍卖、招投标等方式,也可以采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第十二条流转交易活动中的转出方或者受让方,可以直接向流转平台申请进行流转交易服务。第十三条转出方申请流转生
7、产要素的应提交下列材料:(一)农村生产要素流转信息发布申请书;(二)委托服务协议;(三)需要流转的要素基本情况材料;(四)主体资格证明材料或其他有效证明;(五)权属证明材料;(六)涉及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需提交确认决议,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代表)通过;(七)流转平台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等。第十四条意向受让方申请受让农村生产要素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农村生产要素受让申请书;(二)意向受让方的声明与保证;(三)意向受让方资产规模、信用评价等资信证明材料;(四)符合受让资格条件的证明文件;(五)委托代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六)联合受让
8、的,需提交联合受让协议书、代表推举书;(七)流转平台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流转平台对意向受让方提交的申请及材料进行齐全性、合规性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进行登记。第十五条流转平台对交易申请及相关材料依法登记审查、产权查档和权属审查,审核通过后通过平台管理信息系统对外发布,同时择优开展项目推介和供需对接。第十六条流转平台依据征集到的受让方情况确定交易方式并组织交易。(一)在项目信息发布期满后,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采取协议方式进行交易;(二)在项目信息发布期满后,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根据交易标的具体情况采取竞价、拍卖或者招投标方式组织实施交易。第十七条转出方与受
9、让方达成交易意向并签订交易确认书后,应当在15日内签订全县统一制式流转交易合同。交易合同经转出方和受让方签字、盖章后,由流转平台审核,由流转服务中心出具要素流转交易鉴证书。第十八条在流转平台进行流转交易的转出方、受让方,凭借流转服务中心出具的要素流转交易鉴证书和相关材料到相关职能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凡涉及集体产权权证的变更,有关部门(组织)应当要求转出方、受让方提交流转服务中心出具的要素流转交易鉴证书。第四章流转行为规范第十九条要素流转交易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流转平台确认后中止交易:(一)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中止交易的;(二)权属存在争议的;(三)流转平台认为有必要中止交易的;(四)其他
10、依法应当中止交易的情形。第二十条要素流转交易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流转平台确认后终止交易:(一)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终止交易的;(二)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依法发出终止交易书面通知的;(三)流转平台认为有必要终止交易的;(四)其他依法应当终止交易的情形。第二十一条要素流转交易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一)操纵交易现场或者扰乱交易秩序的;(二)有损于转出方、受让方进行公平交易的;(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二十二条要素交易服务涉及收费的,其收费标准由物价部门核定后按照规定收取相关费用。第五章争议处理和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易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流转平台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据
11、合同的约定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四条交易双方有违规违约行为,造成流转平台及相关方损失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各有关部门、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在产权交易过程中若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由流转服务中心负责解释。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实施,试用期两年。县农村生产要素融资服务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激活各类农村资产资源的市场价值,拓宽“三农”融资渠道进一步满足各类农村市场主体的资金需求,以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和农村地区的共同富裕,根据中共省委、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实施
12、方案的通知(闽委发(2021)3号)、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县推动农村生产要素流转融资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霞政文(2021)278号),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农村生产要素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一)资产类要素。包括但不限于农村集体资产股权,农村集体资产,渔排、渔船财产,农业生产性加工厂房和设施设备,农户茶园果园,家庭农场、海上牧场,海产品存货等农村生物资产等。(二)权证类要素。包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及农房财产所有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四荒”使用权,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水域滩涂养殖证、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民宿经营权、
13、农业类知识产权,农村企业股权等。(三)劳动者要素。包括劳模、党员先锋、军人军属、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人乡村振兴领头人、大学生创业者、妇女创业者、新农民创业者、文旅创业者、旅游能人、文化能人等。(四)其它要素。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县范围的以农村生产要素作为抵质押担保和信用担保,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的融资活动。第二章融资主体、期限、条件第四条农村生产要素融资贷款机构为辖区内金融机构,贷款服务对象为拥有农村生产要素权属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第五条农村生产要素融资贷款的期限,由金融机构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周期、信用状况和贷款用途等因素合理确定。第六条通过合法途径取得的农村生产要素产权用
14、于办理产权抵押融资、质押融资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抵押人或质押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有一定收入来源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二)生产要素权属清晰无争议。(三)承包方农户或抵押物共有人同意抵押的相关证明材料。(四)抵押人或质押人信誉较好,信用记录良好,生产经营正常、效益好,还款有保障;抵押人或质押人为企业法人的,应出具同意抵押或质押的有效内部决议等证明文件。(五)金融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所属生产要素产权有下列情况不得设定抵押或质押融资:(一)司法机关依法裁定查封的。(二)流转平台预审未通过的。(三)生产要素权属有争议的。(四)金融机构规定的不符合条件的
15、其他情形。(五)受其他形式限制的情形。第三章抵押物、质押物价值确定第八条生产要素产权抵押或质押时,抵押物或质押物价值的认定可委托属于县农村生产要素流转平台(以下简称“流转平台”)认可的专业评估机构评估,也可由抵押或质押双方当事人自行委托市场机构评估、或自行协商确定。第九条生产要素产权抵押或质押价值应充分考虑权属剩余期限、流转价款、支付价款、预期收入及处置费用等因素,可参考流转平台的平均交易价格。第四章融资申请、受理、审核第十条农村生产要素融资申请、受理、审核在流转平台进行。第十一条申请要素融资应向平台提供下列基本资料:(一)借款人、抵押人基本资料;(二)权属证明材料;(三)涉及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需提交确认决议,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代表)通过。第十二条平台受理借款人申请后,及时对借款人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预审。主要调查内容为:借款人基本情况、相关资质证明、生产要素权属证明等。第十三条平台预审通过后,将预审意见及相关材料提交贷款银行。第十四条贷款行受理申请后,根据需要可要求借款人补充其他证明材料,及时对借款人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