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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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决定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9年第46号)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三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对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三)对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处以200元以上2
2、000元以下罚款。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分别按照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予以罚款。二、删除第三十六条中的“网约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二)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三)违规收费的;(四)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的。”条文序号和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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