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4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死亡待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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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抚恤待遇等问题的通知豫人社养老201344号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参保各单位:2011年7月1日实施的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在国家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死亡待遇的具体政策出台之前,为维护参保人员的正当权益,保持政策平稳衔接,现就调整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因病期E因工死亡丧葬抚恤待遇等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
2、执行。一、参保退休人员因病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费)和一次性抚血金仍按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等问题的通知(豫劳社养老(2007)36号)规定执行。二、参保退职人员2011年7月1日(含)之后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在按照豫劳社养老(2007)36号文件规定发放丧葬补助金(费)的同时,增发一次性抚恤金,由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参保退职人员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养老金(退职生活费)20个月的标准发给。三、自2011年7月1日起,将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参保人员的丧葬补助金(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其中:(一)参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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