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等重要农产品仓储设施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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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粮食等重要农产品仓储设施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粮食等重要农产品仓储设施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提高投资使用效率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关于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安排方式及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20)51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专项根据国家粮食安全和乡村振兴等重大战略实施和重要农产品市场调控及应急保障需要,按照中央和地方事权划分原则,安抖版食、棉花、食糖以及其他重要农产品仓储设施中央预算内投资。第三条本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下达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以下简称省级发展改革委)、中央企业(
2、含中央本级单位),中央预算内投资以投资补助方式安排到具体项目。第二章支持范围第四条本专项重点支持以下项目建设:(一)中央储备粮食仓储物流设施项目。(二)中央储备棉花、食糖直属库仓储设施项目。(三)承担地方政府粮食储备任务的粮食仓储设施项目,政策性粮食收购有仓容缺口区域的粮食仓储设施项目,位于粮食物流重点线路、节点上的粮食仓储物流项目,以及应急保障中心项目等。(四)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需国家支持的其他重要农产品仓储物流设施项目。第五条本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的建设内容主要包括:粮食收储仓房、成品粮低温储备库,铁路专用线、粮食专用码头、散粮中转及接发设施设备,以及配套运输、装卸等设施设备;
3、棉花、食糖储备库,中转及接发设施设备,以及配套运输、装卸等设施设备。其中,中央储备粮食仓储物流设施项目、中央储备棉扬口食糖仓储设施项目支持的建设内容,可包括必要的配套设施、前期设计咨询、预备费等。第三章补助标准第六条中央储备粮食仓储物流设施项目、中央储备棉花和食糖仓储设施项目补助比例不高于本专项支持建设内容核算投资的70%,其他中央企业和地方项目补助比例不高于30%o西藏自治区及青海、四川、云南、甘肃省涉藏州县(以下简称四省涉藏州县)粮食仓储设施项目给予全额补助。西藏自治区及四省涉藏州县的其他项目以及新疆地区的项目补助比例不高于50%o第七条中央储备直属粮食仓储物流项目、棉花和食糖仓储项目以外
4、的其他项目,单个项目补助资金不超过1亿元。第四章项目申报与审核第八条中央企业、省级发展改革委会同粮食和储备部门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工作要求,按照集中力量办大事、急事、难事的原则,筛选符合本专项支持范围、各方面建设条件成熟的项目,指导项目单位编制资金申请报告,并组织做好项目申报准备工作。中央企业、省级发展改革委为项目汇总申报单位。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应当对项目单位报送的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核,并对审核结果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第九条拟申报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和地方粮食仓储物流设施布局建设相关要求;符合国家棉花、食糖仓储设施布局建设相关要求;(二)已列入三年滚动投资计划并录
5、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三)依法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取得土地、规划等前期手续;(四)拟新建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下达后即可按期开工建设;已开工建设但申报时项目主体工程未完工;(五)未获得过其他中央财政性资金支持;(六)项目单位未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七)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应在本专项当年投资计划申报时限内,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中央预算内投资申请文件并附每个项目的资金申请报告,申请文件中需明确项目审核意见。西藏、新疆上报的粮食仓储设施项目可合并编写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第十一条项目汇总申报单位申报项目时需明确所报项目各项建设条件已落实,以及每个项目的项目单位
6、(法人)和项目责任人、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和监管责任人,并同时通过重大建设项目库进行报备。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应为项目直接管理单位(对项目单位财务或人事管理行使管理职责的上一级单位),没有直接管理单位的,则为当地行业主管部门O监管责任人由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派出,是日常监管的直接责任人。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对项目申报、建设管理、信息报送等履行日常监管职责。第十二条省级发展改革委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应符合当地财政承受能力和政府投资能力,确保不造成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第十三条国家发展改革委结合实际情况,通过投资咨询委托评估信息管理系统委托第三方两用几构对中央企业和地方报送的资金申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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