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粮食加工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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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省粮食加工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规模以上粮食加工企业建立社会责任储备,推动形成政府储备与企业储备功能互补、协同高效的粮食储备体系,进一步提升粮食安全保障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河北省粮食流通管理规定河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粮食加工企业社会责任储备(以下简称社会责任储备)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规模以上粮食(含食用植物油)加工企业为保障全省粮食安全,稳定粮食市场,依据法律法规明确的社会责任所建立的一定成品粮油库存和原粮库存。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承担粮食社会责任储备的企业,以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应
2、遵守本办法。第四条社会责任储备按照总量合理、动态调整、政策引导、压实责任的原则在符合条件的规模以上粮食加工企业建立。第五条省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省社会责任储备的统筹和指导。市县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责任储备的组织管理。第六条社会责任储备粮权属于企业,在市场供求紧张、粮价大幅波动时,企业应服从宏观调控需要,按照政府要求配合粮食市场调控。正常情况下,社会责任储备粮油的加工、销售和轮换由企业结合正常生产经营需要自主进行,自负盈亏。第七条同等条件下,承担社会责任储备任务的企业,可优先纳入粮油保供稳价重点企业名单,优先享受粮食产业发展政策、信贷政策,优先参与政策性粮食
3、定向拍卖及承担政策性粮食储备任务。各级各有关部门在粮食流通设施建设等方面优先予以支持。第二章规模核定第八条社会责任储备品种主要包括小麦、稻谷、面粉、大米及食用植物油,也可储备符合当地口粮消费习惯的其他粮食品种。第九条社会责任储备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2年核定一次。第十条市县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规模以上粮食加工企业按照7天加工用粮需求核定社会责任储备数量。第十一条承担社会责任储备的企业所储存的中央、地方、外省(市)政府粮食储备和政策性粮食,为其他企业代存及农户委托代储的粮食,不纳入社会责任储备规模的核定范围。第十二条承担社会责任储备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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