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中小学教材选用管理实施细则-全文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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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中小学教材选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中小学教材管理,进一步规范教材选用工作,保障教学秩序,更好地适应教育教学需要,充分发挥教材立德树人、启智增慧功能,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教材管理办法(教材20193号)、中小学教材选用管理办法(教材(2023)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义务教育学校和普通高中学校教材须在教育部和省教育厅发布的教材目录中选用(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条思想政治(道德与法治)、语文、历史课程教材统一使用国家统编教材。其他教材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证选用过程规范、有序,确保选出适合本地区中小学使用的教材。第四条省教育厅负责全省
2、中小学教材选用使用工作的统筹管理,制定并发布江苏省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指导监督全省中小学教材选用工作。各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中小学教材选用、征订和管理工作,要将教材选用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第五条义务教育学校不得使用境外教材;普通高中学校一般不得选用境外教材,确需选用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执行。第二章选用机构第六条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为教材选用单位。支持将教材选用权下放到教育质量高、管理能力强的普通高中学校。经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同意,报省教育厅备案后,原则上省高品质示范高中学校可独立开展教材选用工作。第七条教材选用单位应当组织成立教材选用委员会,具体负责教材选用工作。教材选用委员会
3、应按学段、分学科设立学科组,具体承担教材初选工作。第八条教材选用委员会由课程教材专家、教研员、学校校长和教师等组成,人数一般为不少于11人的单数。学科组由熟悉本学科教育教学的专家、教研员和一线教师组成,每个学科组人数一般为不少于3人的单数。教材选用委员会、学科组中一线教师不少于1/2,应来自不同学校。以普通高中学校为选用单位的,教材选用委员会和学科组成员可由本校管理人员和教师担任,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委派课程教材专家、教研员等专业人员参与学校的教材选用工作。第九条教材选用委员会及学科组成员须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有丰富的教学或管理经验,原则上应具有高级职称或具有副处职以上管理干部担任。第十条
4、教材编写、出版、发行以及其他与所选教材利益相关人员,不得担任教材选用委员会成员、学科组成员和工作人员。参加选用工作的人员须遵守保密纪律。第三章选用程序第十一条启动教材选用时,教材选用单位应制定并发布选用方案,向列入国家和省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中的教材出版单位征集样书,根据本实施细则第二条进行资格审查。在教材选用工作结束前,选用委员会及学科组成员名单须严格保密。第十二条学科组应研读、比较规定目录中本学科所有版本教材,提出初选意见。教材选用委员会对学科组的初选意见进行充分讨论,投票决定选用结果。教材选用委员会及学科组人员产生规则、人员名单、选用过程和选用结果应记录在案。第十三条选用省中浮教学用书目录
5、中的教材,须符合国家关于专题教育教材、地方课程教材、校本课程教材以及授权地方建设的国家课程教材等管理规定。其他专题教育教材按国家管理规定选用。第十四条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对本地区教材选用结果进行审核,并在本级教育部门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异议进行核查处理。教材选用单位按公示后确认的选用结果进行教材征订。第十五条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在选用工作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将本地区教材选用结果报送省教育厅备案。第十六条教材版本选定使用后,应当保持相对稳定。小学、初中、高中各学段教材使用周期内,除国家有统一要求外,一般不得中途更换。第十七条建立教材选用、使用监测评估机制。教材选用后,设区市教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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