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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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市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缓解交通拥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本市道路交通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小客车施行指标管理。第三条小客车指标分为增量指标、更新指标和其他指标。增量指标是指单位和个人用于新增小客车登记的指标,包括节能车增量指标、普通车增量指标和新能源车增量指标。更新指标是指单位和个人将名下在本市登记的小客车更新后,按照本办法规定用于更新后车辆办理登记的指标。其他指标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直接申领的指标。第四条本
2、办法所称节能车是指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中产品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与国家标准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GB19578)中对应限值相比小于60%的非插电混合动力小客车。具体由车辆生产企业提出申请,经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警等部门联合会商确认。本办法所称新能源车是指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2023年10月1日起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所列的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和燃料电池小客车,以及国家有关部门明确标注的进口新能源小客车。本办法所称普通车是指除前述节能车、新能源车以外的其他小客车。第五条增量指标的配置周期、额度及方式
3、如下:(一)增量指标以1个自然年为1个配置周期。节能车增量指标和普通车增量指标每个周期配置额度为12万个,按月度平均分配,并不得跨周期配置;新能源车增量指标无额度限制。(二)每个配置周期内,以摇号方式配置的节能车增量指标为4万个,以摇号方式配置的普通车增量指标为4万个,以竞价方式配置的普通车增量指标为4万个,即三者按照1:1:1的比例配置。单位指标占配置额度的10%,个人指标占配置额度的90%。新能源车增量指标直接配置。第六条小客车指标的配置额度、方式以及申领使用要求等需要调整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生态环境、商务、公安交警等部门,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以及我市小客车保有量状况
4、、道路交通和环境承载能力、节能车和新能源车的应用情况等提出调整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第七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小客车指标调控的统筹、协调,组织实施本办法。市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指标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指标配置,受理指标申请,归集与公布资格审核结果,组织指标配置,公布指标配置结果,出具指标证明文件等工作。市公安交警部门负责车辆登记,并及时将有关信息反馈指标管理机构。第二章指标申请第八条单位和个人需要取得本市小客车指标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指标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第九条单位和个人申请指标应当在指标管理机构指定网站提出申请。需要到场签认或者提供书面资料的,以及不具备上网条件或者上
5、网能力的,申请人应当到指定的服务窗口办理相关业务。指标管理机构因故需对申请方式进行调整的,应当提前3日向社会公布。第十条申请节能车增量指标、普通车增量指标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选择增量指标类型及配置方式,获取申请编码;(二)资格审核通过后,确认申请编码为有效编码;(三)凭有效编码,通过摇号或者竞价取得增量指标。个人只能获得1个申请编码。1个编码每期配置只能对应1种增量指标类型和1种指标配置方式。每月12日之后提出的增量指标申请,纳入次月指标配置。单位和个人需要改变增量指标申请类型或者配置方式的,应当撤销原申请后重新提出申请。需要撤销或退出增量指标配置申请的,应当在指标配置当月20日之前提
6、出。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人申请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登录指定网站或者到指定的服务窗口进行变更。第三章增量指标申请资格第十二条单位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节能车增量指标或者普通车增量指标:(一)持有有效的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登记证,纳税状态正常,上一年度(注册登记不满1年的,自注册登记当月至指标申请前一个月)向本市税务机关实际缴纳税款共计1万元以上;(二)持有有效的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登记证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向本市税务机关实际缴纳税款总额不符合第(一)项规定的企业,其固定资产投资统计表中上一年度在本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累计完成投资额超过5000万元或者在商业领域累计完成投资
7、额超过3亿元,并已在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申报;(四)向本市税务机关实际缴纳税款总额不符合第(一)项规定的当年新注册登记企业,在本市新开工5000万元以上工业和信息化投资项目或者新开工3亿元以上商业投资项目,且已完成投资合同签订、项目手续完备,并经指标管理机构向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或商务部门核实。第十三条单位年度节能车增量指标和普通车增量指标的申请编码总数按照以下规则确定:(一)上一年度(注册登记不满1年的,自注册登记当月至指标申请前一个月)向本市税务机关实际缴纳税款共计1万元以上的可以申请1个编码,税款每增加50万元可以增加1个编码。申请编码数累计达到8个后,税款总额每增加200万元可以再增加1个编
8、码;累计达到12个后,税款总额每增加100O万元可以再增加1个编码。(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可以申请1个编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依法纳税的,可以按照第(一)项规定确定可申请编码数量。(三)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其上一年度在本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累计完成投资5000万元的或者上一年度在本市商业领域累计完成投资3亿元的,可以申请1个编码。上一年度在本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累计完成投资额每增加5000万元或者在本市商业领域累计完成投资额每增加3亿元,可以增加1个编码。(四)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定的企业,其当年在本市新开工工业和信息化项目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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