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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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健全我省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保障行政事业单位高效履职,推进国有资产管理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通过以下方式取得或者形成的资产:(一)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二)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三)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四)其他国有资产。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
2、和有关人民团体机关本级,以及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事业单位。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的全资企业或者控股企业的资产管理,不适用本办法。第四条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实行国家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各部门及所属单位直接支配的管理体制。第五条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应当遵循安全规范、节约高效、公开透明、权责一致的原则,实现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统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财会监督相结合。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机制,加强对本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管理,审查、批准重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Wi里事项。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七条省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我省行政事业性
3、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负责组织实颁口监督检查,牵头编制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根据职责负责省属高校及公立医院的国有资产管理。第八条省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根据职责负责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不含省属高校及公立医院)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制定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制度和办法并组织实施,接受省财政厅的指导和监督检查。第九条主管部门根据职责负责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应当明确管理责任,指导、监督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主管部门所属单位负责本单位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充实工作力量,明确资产管理各岗位职责,建立岗位责任制。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4、财政部门、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主管部门根据本级政府有关规定职责和权限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进行管理。第三章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第十一条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根据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第十二条资产配置包括调剂、购置、建设、租用、接受捐赠等方式。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优先通过调剂方式配置资产,确实无法调剂的,可以采取购置、建设、租用等方式。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立、完善资产配置标准体系,明确配置的数量、价值、等级、最低使用年限等标准。通用资产配置标准由本级财政部门、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专用资产配置标准由本级主管部
5、门会同财政部门、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等部门制定。资产配置标准应当按照勤俭节约,讲求绩效和绿色环保的要求,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变化、科学技术进步等因素适时调整。第十四条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配置资产时,应按照配置标准在规定标准内配置;没有配置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置。第十五条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采用建设方式配置资产的,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对已交付但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资产价值。第十六条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和对外使用,对外使用包括出租、出甯
6、口对外投资等。对外使用应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履行审批手续。第十七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应当用于本单位履行职能需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应当用于保障事业发展、提供公共服务。需对外使用的,应当履行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并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审批。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接受捐赠的资产,应当按照捐赠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人意愿不明确或者没有约定用途的,应当统筹安排使用。第十八条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各类国有资产的管理,明确资产使用人和管理人的岗位责任,规范使用流程,加强产权保护,推进相关资产安全有效使用。资产使用人、管理人应当履行岗位责任,妥善保管、合理使用资产,充分发
7、挥资产效能。资产需要维修、保养、调剂、更新、报废的,资产使用人、管理人应当及时提出。资产使用人、管理人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资产交接手续。第十九条资产出租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采取评估等方式确定出租底价后公开招租,出租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五年。因特殊情况无法或不宜公开招租的,经审批同意可以其他方式出租。第二十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单位不得以任可形式将国有资产用于对外投资或者设立营利性组织。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应当有利于事业发展和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经可行性研究和集体决策,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进行。事业单位应当明确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及其相关权益管理责任,按照规
8、定将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纳入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体系。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共享共用机制,采取措施引导和鼓励国有资产共享共用,统筹规划有效推进国有资产共享共用工作。第二十二条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超标配置、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由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采取优化在用、调剂使用、出租出借、市场化处置、共享共用、纳入公物仓管理、资产集中运营等方式进行资产盘活。第二十三条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划转、对外捐赠、转让、置换、报废、损失核销等。第二十四条符合下列情形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应当予以处置:(一)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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