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集中行使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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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集中行使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方案为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进一步创新行政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执法效率,降低行政执法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省司法厅关于在部分县(市、区)开展乡镇、街道实施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复函意见,结合我区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一、指导思想以党的二十多精神为指导,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以加强农村宅基地行政执法为抓手,着力解决权责不明、监管不力、执法缺位等问题,及时发现和处置宅基地违法行为,构建简约高效、权责明晰、运转协调的综合行政执法体系,全面提升执法和服务水平
2、。二、集中行使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行政处罚权的范围和职能根据省司法厅关于在部分县(市、区)开展乡镇、街道实施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复函意见,雪堰镇、礼嘉镇、前黄镇、湖塘镇、牛塘镇、洛阳镇、涅里镇、嘉泽镇人民政府和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在原有行政处罚权力清单基础上,增加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的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该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权。三、工作任务(一)厘清权限职责。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在本区域内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的农
3、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行政处罚权。区农业农村局在法定范围履行日常的监管职责,不再行使已经统一由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区农业农村局、资规局、住建局、城管局对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的活动进行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非法占用土地新建的房屋未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的,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二)规范行政执法。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行使行政执法权。贯彻落实省行政程序规定,参照区级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文书,编制统一的执法文书格式,完善执法程序和具体操作流程,健全行政执法调查和取证规则,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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