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高速公路项目前期征地拆迁工作的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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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高速公路项目前期征地拆迁工作的意见为推进近期在区域内实施的锡宜高速扩建、沪武高速扩建、丹金高速新建等高速公路项目前期征地拆迁进程,确保征地组卷报批及工程建设,按时完成项目前期征地拆迁目标任务,根据当前高速公路项目省市概算包干政策,制定如下实施意见。一、责任主体区交通工程重点项目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重点办)代表区政府负责区域内高速公路项目前期征地拆迁的组织领导、督促检查和统筹协调工作,具体事务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区交通运输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行政审批局、征补中心等指挥部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全力推进征地拆迁工作的实施。沿线各镇、开发区是本区域范围内征地拆迁工作责任主体,具体
2、组织实施本区域内的征地拆迁安置工作。二、政策依据(一)关于征地和用地1 .永久征地:高速公路项目征地红线范围内农用地、未利用地、集体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按照市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武政发2020)78号)文件规定执行;农业人口安置按照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21)87号)文件执行;国有工矿用地参照关于区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问题的通知(武政办发(2011)118号)、关于转发市城乡建设局等四部门关于调整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评估基准价格等内容的批复的通知(武征办发(2017)15号)实行货币化
3、补偿。2 .临时用地:高速公路项目临时用地(施工便道、项目部驻地、拌和场、预制梁场、钢筋加工场、堆弃土场等)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常自然资规发(2022)49号)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缴纳复垦保证金,其中制梁场、拌合站等难以恢复原种植条件的不得以临时用地方式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可以建设用地方式或者临时占用未利用地方式使用土地。并按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运输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省交通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安置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6)81号)文件标准支付青苗费、附着物补偿费、临时用地使用费等。(二)关于拆迁红线高速公路拆迁范围根据项目设计单位设计拆迁范围为
4、依据,以区交通运输局和区拆迁指挥部联合下发的拆迁红线图为准,超出拆迁红线图以外的拆迁工作量由各责任主体实施并自行承担经费。(三)关于房屋征迁补偿高速公路项目涉及到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执行市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和安置办法(武政发(2009)96号)、关于调整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有关政策的通知(武征办发(2017)5号)、关于调整房屋征迁补偿安置有关标准的通知(武征补发(2020)8号)、关于进一步调整房屋征迁补偿安置有关标准的通知(武征补发(2021)10号)中的相关政策。涉及到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常政规20
5、20)2号)等有关政策。(四)关于集体土地民房安置沿线各镇、开发区应结合小城镇建设规划,因地制宜、选择相应的安置方式,尽早妥善处理被拆迁居民安置。根据市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和安置办法(武政发2009)96号)、关于在征地房屋拆迁中统筹规范统一自建安置方式的意见的通知(武政办发2017)1号)等相关政策规定,确定安置方式,核准应安置、照顾人口数量,采用公寓房安置按4011f人核算安置房建筑面积,采用宅基地安置方式安置的,按区宅基地改革试点相关规定执行,安置用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安置用地指标,根据高速公路项目国土批复的安置用地数量,由区逐一对应安排给沿线各镇和开发区。(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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