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局系统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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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开展局系统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上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增强科技创新中心策源能力的意见(沪科委办发(2019)78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局系统科研事业单位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充分调动和激发局系统科技人员参与科学研究和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与创造性,现决定继续在上海辰山植物园和上海市园林科学规划研究院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并研究制定本实施意见。一、关于科研成果转化(一)科研成果类型主要分为技术成果转让(许可)、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四类。(二)科研成果转化形式和办法1、技术成果转让(许可)项目,应通过技术交易市场挂牌公开交易。经所在单
2、位领导班子会议审核同意,成果所在单位会同成果完成人,按照市场公允价格预估挂牌建议价。市场价格较难预估的,或者预估定价有争议的,应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评估定价。2、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三技”活动可采取协议定价方式。若有利益关联受让方参与的,则须附书面材料说明情况并承诺无利益输送关系。技术合同应统一使用市科委和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印制的标准格式文本合同,并经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指定的认定点进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办理相应的认定登记手续。3、科研成果转化报批时须提供能够反映成果来源及成果完成人信息依据的相关证明材料。如: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品种审(认)定登记证书、专利证书、著作权证书、科技成果
3、登记证书、科研项目计划任务书(在研项目)或项目验收证书(结题项目)等。(三)科研成果完成人权属确定科研成果完成人资格认定应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中的至少二条(包括外单位或个人):1、在科研项目立项书或结题报告书中,列入实际完成人并有明确的职责定位和任务分工。2、在科学研究实施阶段,有实际工作量和创造性贡献。3、在专利、品种权、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证书或品种审定证书中列入的实际完成人,或在科技成果评价、鉴定、认证等列出的实际完成人。对未列入科研成果实际完成人,但在科研成果推广或后续转化确有实质性贡献的人员,可列入科研成果转化受益范围。(四)科研成果转化程序1、科研成果确权、公示。成果完成人根据贡献大小
4、确定各自权属比例,填写科技成果确权表,签字确认并经所在单位审核后,在局门户网上向社会公示不少于10个工作日。若有外单位或个人参加的,则须明确具体单位(个人)名称、承担主要任务和贡献率。2、开展科研成果交易。通过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让科技成果(含核心知识产权的整体成果)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含许可使用);或者采取协议定价方式签订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技术合同,并经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指定的认定点认定登记。3、签订转化合同。科研成果所在单位与成果受让方依法签订转化合同,明确双方享有的权益和各自承担的风险责任。科技成果转化合同估值在50万以下的,由成果完成单位领导班子会议集体
5、研究决定后实施;估值在50万(含)以上的,还须报经局专题会议审核通过。4、制定成果转化收益奖励方案。收益分配方案由成果主要完成人和所在单位共同协商提出,奖励分配比例由成果转化实际贡献大小确定,奖励分配方案及奖励分配明细表须在单位内网公示5个工作日。收益奖励分配总额在20万以下的,由所在单位领导班子会议审核同意后实施,并报局备案;收益奖励分配总额在20万(含)以上的,还须报经局专题会议审核通过后实施。5、进行收益奖励分配。公示期内若有异议,所在单位负责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核实情况在单位内网平台上予以公布。公示无异议的,按照通过的成果转化收益奖励分配方案实施。单位根据本意见对完成科技成果转化的人员给
6、予奖励和报酬的支出,纳入单位收入分配管理,但不纳入当年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1)技术成果转让(含许可使用)的,以及作为合作条件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共同实施转化的,按实扣除转化成本。所得的转让净收入中,70%奖励给转化直接人员,20%留在所在单位用于科研成果转化等工作,10%由单位统筹奖励给成果转化服务机构人员和服务支撑人员。(2)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三技”活动取得的收益,按60%计扣成本,实际成本高于60%的按实计算,主要用于“三技”活动开展所发生的成本(主要包括资产折旧、材料费、水电费、人员劳务费等)以及成果转化工作等。其余30%用于奖励“三技”服务有贡献人员,10%由单位统筹用于
7、成果转化服务机构人员和服务支撑人员。(3)成果转化收益涉及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其年度所获奖励分配的总额,不得超过本单位上一年人均绩效工资额度水平(含X项目)。(4)奖励所涉及个人税收,由受奖励人员承担、单位代扣。(5)局系统科研单位及其职工违反局科研诚信等有关规定,并对本单位造成名誉或利益等方面严重损害的,将按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局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由当事单位和当事人自行负责;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二、关于科研人员兼职和离岗创业(一)科研人员在履行本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书面提出兼职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可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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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关于 开展 系统 科技成果 转化 工作 实施 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