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部门职责分工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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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部门职责分工方案为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有效落实生态环境部等16个部门(单位)关于印发“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环大气(2023)1号)、省生态环境厅等22个部门关于印发省“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加强我市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切实改善声环境质量,充分化解群众身边噪声污染问题,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优美环境的新要求、新期待,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贯彻落实的部门职责分工予以明确。一、第三十三条在举行中等学校招生考试、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等特殊活动期间,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门
2、可以对可能产生噪声影响的活动,作出时间和区域的限制性规定,并提前向社会公告。部门职责分工:由教育部门牵头,公安、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城管等相关部门配合。二、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的证明,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部门职责分工:由生态环境部门负责。三、第四十六条制定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技术规范,应当明确噪声污染防治要求。新建、改建、扩建经过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高速公路、城市高架、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等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能造成噪声污染的重点路段设置声屏障
3、或者采取其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措施,符合有关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技术规范以及标准要求。建设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制定、实施治理方案。部门职责分工:由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市政园林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四、第七十条对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社会生活噪声扰民行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劝阻、调解;劝阻、调解无效的,可以向负有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接到报告或者投诉的部门应当依法处理。部门职责分工:由公安、城管、生态环境、文广旅游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五、第七十二条第
4、二款违反本法规定,生产、进口、销售、使用淘汰的设备,或者采用淘汰的工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部门(单位)职责分工:由海关负责对进口淘汰设备的行为进行监管执法;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生产、销售淘汰设备的行为进行监管执法;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对使用淘汰设备或采用淘汰工艺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六、第七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在噪声敏感建筑物禁止建设区域新建与航空无关的噪声敏感建筑物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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