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危险废物鉴别专家委员会章程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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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危险废物鉴别专家委员会章程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X危险废物鉴别专家委员会工作(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根据关于印发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21)47号)、关于加强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的通知(环办固体(2021)419号)和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成立第一届国家危险废物鉴别专家委员会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1)506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章程。第二条专家委员会在区生态环境部门指导下开展工作。第三条专家委员会由10-15名危险废物鉴别、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环境监测、环境损害评估等领域研究或技术工作经验丰富、能力突出,并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组成,其中设主任委员
2、1名、副主任委员2名,下设秘书处。第四条专家委员会成员由专家委员所在单位推荐,或由生态环境部门直接提名,并征得专家委员及所在单位同意;生态环境厅组织遴选后,对符合要求的,予以聘任。第五条专家委员实施动态管理:(一)专家委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任期届满,按照本章程有关要求,重新遴选、聘任。(二)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不遵守本章程的专家委员,区生态环境部门直接予以解聘。(三)专家委员不能继续参加专家委员会工作时,应以书面方式提出辞呈,或由其所在单位出具情况说明,经区生态环境部门批准后,退出专家委员会。(四)区生态环境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聘任临时专家委员。第六条专家委员会主要承担以下
3、工作:(一)为X危险废物鉴别环境管理工作提供技术支撑。(二)依据X危险废物鉴别异议评估规程(试行),开展全区危险废物鉴别报告异议评估,并出具评估意见。(三)受区生态环境部门委托,对全区危险废物鉴别单位及鉴别报告开展抽查复核。(四)承担区生态环境部门委托的其他危险废物鉴别相关工作。专家委员会每年向区生态环境部门提交X危险废物鉴别专家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第七条专家委员在开展工作中应遵守以下规定:(一)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态度开展工作,并受社会监督。(三)遵守工作纪律,不得收受利害关系单位、人的财物或者获取其他利益。(四)遵守回避原则,当与异议评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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