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三旧”改造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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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市“三旧”改造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广东省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管理办法(粤府令第27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快推动“三旧”改造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粤府2019)71号)、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市区“三旧”改造实施办法的通知(江府(2021)13号)等文件规定,为推进山市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以下简称“三旧”)改造工作,提升节约集约用地水平,促进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三旧”改造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三旧”改造,是指在符合省、市有关“三旧”改造政策要求的前提下,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和本办法规定,对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2、特定城乡建设区域内的“三旧”进行拆除重建、综合整治、功能改变、局部改扩建、生态修复、历史建筑修缮、完善公共设施等实施改造活动:(一)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亟需完善;(二)人居环境恶劣、环境污染严重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三)现有土地用途、建筑物使用功能、产业布局及资源利用明显不符合社会经济发展要求,影响国土空间规划实施;(四)经市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情形。第三条实施“三旧”改造,应当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尊重历史、分类施策、统筹规划、共建共享、法治保障”的原则,采用多种“三旧”改造方式,合理协调原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权属人、市场改造主体和政府的利益关系,推动我市逐步形成产业转型升级、空间布
3、局优化、公共配套完善、生态环境改善、城市形态提升、历史文化保护的城乡建设新局面。第四条“三旧”改造按其改造前用途以及改造模式,作如下分类:(一)根据改造前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用途不同,可分为旧厂房改造、旧村庄改造和旧城镇改造三类。其中:“旧厂房”是指城乡建设范围内影响城乡合理功能及布局或因产业升级需改造的旧厂区。“旧村庄”是指城乡建设范围内需改造的旧村庄(宅基地)区域。“旧城镇”是指城镇国有土地上需改造的旧房屋区域及其相应配套设施用地(含生活服务设施、巷道、市政、环卫等)。旧城镇项目涉及到少量集体用地或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以下简称“三地”)的,可一并纳入改造范围。(二)根据项目改造模式不同,
4、可分为全面改造、微改造和混合改造三大类。其中:全面改造,是指以拆除重建方式对“三旧”用地进行再开发,或者对“三旧”用地实施生态修复、土地复垦。微改造,是指在维持现状建设格局基本不变的前提下,以改变功能、整饰修缮、局部拆建、完善公共设施等方式对“三旧”用地进行综合整治。混合改造,是指全面改造和微改造相结合的类型。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负责领导全市“三旧”改造工作。上级驻我市有关单位、市直各单位和各镇(街,下同)政府(办事处,以下统称镇政府)的职责分工如下:(一)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统筹推进“三旧”改造具体工作,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适时完善“三旧”改造配套政策,加强项目规划用地、不动产登记等管理,监督指导区
5、域“三旧”改造任务的实施完成;(二)市科工商务局负责对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综合评价、引导村级工业园升级改造等工作;(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市政配套设施建设监督、历史建筑保护利用等工作,负责监管拆迁安置物业的销售;(四)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土地出让收入分配使用、“工改工”项目及公益性项目财政奖补等政策,做好资金保障工作。建立健全金融支持政策,采取多种手段拓展改造项目融资渠道;(五)市税务局负责落实“三旧”改造税收指弓L加强税收政策解读和宣传,研究解决“三旧”改造税收实务问题;(六)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做好集体资产管理工作;(七)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对“三旧”改造中的不可移动文物做
6、好保护及活化利用工作;(八)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加强对“三旧”改造项目范围内违法建设治理的指导监督;(九)江门市生态环境局XX分局负责对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十)市公资办负责推进公有企业改革和重组,指导公有企业的资产管理工作;(十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局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三旧”改造倒逼促改和实施监管工作;(十二)各镇政府负责推进辖区内“三旧”改造的具体实施工作。组织属地综合执法队伍及社区、村集体等组织,加强巡查,及时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行为,维护“三旧”改造的正常秩序。同时负责对项目面积规模是否符合要求、地块权
7、属是否清晰、改造意愿是否达到规定比例要求等内容进行审核,确保“三旧”改造任务顺利进行。第二章标图入库第六条“三旧”改造用地应符合省标图入库要求,原则上以宗地为基本单元纳入标图建库数据库。符合入库标准的地块可分为一般情形和特殊情形两种类型:(一)一般情形,具体包括:2009年12月31日前已建设使用,地块上盖物(上盖物不包括隧道、桥梁、高架路、立交桥、硬化路面、铁路轨道、露天停车场、蓄水池、沼气池、污水处理池、油罐、户外体育设施、堆场、大棚以及可移动的临时建筑物等)基底面积占入库单元地块面积比例达30%以上,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为建设用地,经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以下
8、简称“二调”)和最新的土地利用现状图认定为建设用地,建筑危旧、布局散乱、利用不充分、用途不合理、规划确定改造的低效存量建设用地。(二)特殊情形,具体包括:1 .“二调”或最新的土地利用现状图确定为非建设用地,但实地在2009年12月31日前已经建设使用且符合上盖物占地比例要求的,不涉及复垦且确需改造建设的,落实建设用地规模后可标图入库;2 .改造后恢复为生态景观用途或作为农用地使用的生态修复用地,规划用途为非建设用地,如符合上盖物比例等其他一般要求的,且提供生态修复具体事项对应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可标图入库;3 .属于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改造方案确定纳入“三旧”改造项目整体利用的“三地”,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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