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精简重大水利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的通知》(发改农经〔2015〕1860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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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精简重大水利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的通知发改农经(2015)186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水利(水务)厅(局),水利部各流域机构: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职能转变工作有关要求,以及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为进一步规范审批、优化服务、提高效率,加快推进重大水利工程建设,经研究并商水利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减少中央审批事项。除新建大型水库、大型引调水、大江大河(大湖)干流重点河段治理、重要蓄滞洪区建设,跨省(区、市)、需要全国统筹安排或者总量控制,以及按照投资管理有关规定应由我委
2、审批或我委核报国务院审批的重大水利项目外,其他重大水利项目由地方审批并报我委核备。二、简化项目审批环节。对按规定由我委审批或我委核报国务院审批的重大水利项目,凡在国务院或我委批准的水利发展建设规划中明确工程建设必要性和开发任务的,原则上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三、下放初步设计审批权限。对按规定由我委审批或我委核报国务院审批的地方重大水利项目,除库容大于2亿立方米或坝高大于70米的大型水库、大型引调水工程和涉及跨省(区、市)水事协调的工程由水利部审批初步设计外,其他项目初步设计原则上由地方负责审批,具体审批方式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时确定。已出具技术审查意见且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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