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建〔1998〕16号2019年修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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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建设市场管理,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建设程序,推进项目法人责任制、建设监理制、招标投标制的实施,促进水利建设实现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的两个根本性转变,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水利工程建设程序,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水利部水建(1995)128号)明确的建设程序执行,水利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分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施工准备、初步设计、建设实施、生产准备、竣工验收、后评价等阶段。第三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企事业单位独资或合资以及其它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发电、供水、围垦等大中型(包括新
2、建、续建、改建、加固、修复)工程建设项目。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以参照执行。利用外资项目的建设程序,同时还应执行有关外资项目管理的规定。第四条项目建议书阶段1.项目建议书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远规划、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专业规划,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国家有关投资建设方针进行编制,是对拟进行建设项目的初步说明。2项目建议书应按照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议书编制暂行规定*水利部水规计1996608号)【全文失效】编制。3.项目建议书编制一般由政府委托有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承担;并按国家现行规定权限向主管部门申报审批。项目建议书被批准后,由政府向社会公布,若有投资建设意向,应及时组建项目法人筹备机
3、构,开展下一建设程序工作。第五条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1 .可行性研究应对项目进行方案比较,在技术上是否可行和经济上是否合理进行科学的分析和论证。经过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项目决策和进行初步设计的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项目法人(或筹备机构)组织编制。2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按照水利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程(电力部、水利部电办(1993)112号)编制。3 .可行性研究报告,按国家现行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同时提出项目法人组建方案及运行机制、资金筹措方案、资金结构及回收资金的办法。4 .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不得随意修改和变更,在主要内容上有重要变动,应经原批准机
4、关复审同意。项目可行性报告批准后,应正式成立项目法人,并按项目法人责任制实行项目管理。第六条施工准备阶段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年度水利投资计划下达后,项目法人即可开展施工准备工作,其主要内容包括:(1)施工现场的征地、拆迁;(2)完成施工用水、电、通信、路和场地平整等工程;(3)必须的生产、生活临时建筑工程;(4)实施经批准的应急工程、试验工程等专项工程;(5)组织招标设计、咨询、设备和物资采购等服务;(6)组织相关监理招标,组织主体工程招标准备工作;2.工程建设项目施工,除某些不适应招标的特殊工程项目外(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均须实行招标投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按有关
5、法律、行政法规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等规章规定执行。第七条初步设计阶段1 .初步设计是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必要而准确的设计资料,对设计对象进行通盘研究,阐明拟建工程在技术上的可行性和经济上的合理性,规定项目的各项基本技术参数,编制项目的总概算。初步设计任务应择优选择有项目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承担,依照有关初步设计编制规定进行编制。2 .初步设计报告应按照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电力部、水利部电办1993113号)编制。3 .初步设计文件报批前,一般须由项目法人对初步设计中的重大问题组织论证。设计单位根据论证意见,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补充、修改、优化。初步设计由项目法人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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