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大中型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发改农经〔2014〕1895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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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大中型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农经(2014)1895号2014年8月19日印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局)、水利(水务)厅(局),各流域机构:为做好大中型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工作,加强项目建设管理,现将大中型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附件:大中型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项目建设管理办法附件大中型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大中型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工作,加强项目建设管理,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3号令)、中央
2、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7号令)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安全鉴定需要开展除险加固、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大中型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项目。其中,水库大坝安全鉴定结果应为三类坝;水闸安全鉴定结果应为三类闸或四类闸,并纳入全国大中型病险水闸除险加固总体方案。第三条大中型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工程实行项目管理。地方(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负责管理的大中型水库水闸的除险加固属于地方项目,由项目所属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总责;水利部及其流域机构负责管理的大中型水库水闸的除险加固属于中央项目,由水利部负总责。第四条工程实施应区分轻重缓急,
3、优先安排与防洪保安关系密切、病险程度重、除险加固效益明显、前期工作扎实的项目。第二章前期工作第五条大中型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项目前期工作分为安全鉴定和项目审批(核准)两个阶段。要严格执行现行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认真做好工程勘察设计工作,确保项目前期工作深度和质量符合要求,除险加固措施安全可靠,工程投资经济合理。第六条拟开展除险加固的大中型病险水库水闸工程要按照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等有关规定和分级负责的原则,由相应水利部门组织进行安全鉴定并出具安全鉴定成果,按规定报送有关机构核查并取得核查确认意见,明确指出病险具体部位、程度和成因。各类工程的核查具体承担单位和程序由水利部另行规定。除险加固工程应
4、当按照安全鉴定成果核查意见确定建设内容,原则上不得列入超出安全鉴定成果核查意见的建设内容。第七条已完成安全鉴定和核查确认需要进行除险加固的项目,要在建设前按规定履行审批(核准)程序。地方大中型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项目由地方发展改革部门按规定审批(核准),有关具体程序和权限划分由各省级发展改革委商同级水利部门按照国务院关于推进投资体制改革、减少和下放投资审批事项、提高行政效能的有关原则和要求确定。中央直属大中型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项目按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7号令)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三章投资计划管理第八条地方项目由项目单位按规定向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
5、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部门提交资金申请报告。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同级水利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发展改革、水利部门)对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初审后,将符合条件的项目及年度投资建议计划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中央项目投资建议计划由流域机构按规定报送水利部,水利部审核后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第九条省级发展改革、水利部门首次报送地方项目年度投资建议计划时,应提交以下文件和材料:(一)安全鉴定报告书和安全鉴定成果核查意见;(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批复文件;(三)地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对地方项目建设投资的承诺文件,明确资金具体来源;(四)地方项目资金申请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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