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水利工程责任单位责任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试行)》(水监督〔2021〕335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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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利工程责任单位责任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强化质量终身责任,提高质量责任意识,保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加固等)活动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责任单位是指承担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的单位,包括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第四条责任单位责任人包括责任单位的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等。项目负责人是指承担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的建设单位(项目法人)项目负责人、勘
2、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等。水利工程开工建设前,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明确项目负责人及其职责。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直接责任人是指项目负责人以外的,按各自职责承担质量责任的人员。第二章终身责任第五条水利工程责任单位责任人的质量终身责任,是指水利工程责任单位责任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第六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水利工程责任单位责任人质量终身责任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的范围内对水利工程责任单位责任人质量终身责任
3、管理工作行使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指导和监督管理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利工程责任单位责任人质量终身责任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七条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依法对水利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对水利工程质量负首要责任,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对水利工程质量负主体责任,分别对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和施工质量承担直接责任。监理单位依据有关规定和合同,对水利工程质量负相应责任。水利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工程质量负责;水利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
4、,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依法分包的,分包单位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和合同对所分包工程的质量负责。第八条建设单位(项目法人)法定代表人对水利工程质量负总责,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法定代表人按各自职责对所承建项目的水利工程质量负领导责任。第九条建设单位(项目法人)项目负责人对水利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不得违法发包、肢解发包,不得以彳土可理由要求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其违法违规或不当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的,应当承担责任。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保证勘察、设计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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