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规定》(水建管〔2005〕304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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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规定的通知水建管2005304号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规范施工分包活动,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水利工程特点,我部制定了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我部建设与管理司。二C)C)五年七月二十二日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规范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维护水利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
2、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水利工程特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政府参与投资且依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14号)必须进行招标的水利建设工程。第三条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的监督管理工作。各流域机构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有管辖权的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本规定所称施工分包,是指施工企业将其所承包的水利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其他施工企业,或者将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企业或组织完成的活动,但仍需履行并承担与项目法人所签合同确定的责任和义务。第五条水利工程施工分包按分包性质分为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本规定所称工程分包,是
3、指承包人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与分包工程相应资质的其他施工企业完成的活动。本规定所称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承包人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企业或组织完成的活动。本规定所称承包人是指已由发包人授标,并与发包人正式签署协议书的企业或组织以及取得该企业或组织资格的合法继承人。本规定所称分包人是指从承包人处分包某一部分工程或劳务作业的企业或组织。第六条水利建设工程的主要建筑物的主体结构不得进行工程分包。本规定所称主要建筑物是指失事以后将造成下游灾害或严重影响工程功能和效益的建筑物,如堤坝、泄洪建筑物、输水建筑物、电站厂房和泵站等。主要建筑物的主体结构,由项目法人要求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
4、或招标文件中明确。第七条承揽工程分包的分包人必须具有与所分包承建的工程相应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揽业务。第八条工程分包应在施工承包合同中约定,或经项目法人书面认可。劳务作业分包由承包人与分包人通过劳务合同约定。分包人必须自行完成所承包的任务。第九条在合同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法人可向承包人推荐分包人:(一)由于重大设计变更导致施工方案重大变化,致使承包人不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二)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施工工期拖延,承包人无力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任务;(三)项目有特殊技术要求、特殊工艺或涉及专利权保护的。如承包人同意,则应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签订分包合同,并对该推荐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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