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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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8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已经2023年7月24日第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0月30日起施行。部长倪虹2023年8月2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十七条修改为:“特殊建设工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除提交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材料外,还应当同时提交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一)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的;“(二)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
2、、新工艺、新材料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三)因保护利用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需要,确实无法满足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前款所称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应当包括特殊消防设计文件,以及两个以上有关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资料。“特殊消防设计涉及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还应当提供相应的中文文本。”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八条:特殊消防设计文件应当包括特殊消防设计必要性论证、特殊消防设计方案、火灾数值模拟分析等内容,重大工程、火灾危险等级高的应当包括实体试验验证内容。“特殊消防设计方案应当对两种以上方案进行比选,从安全性、经济性、可实施性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后形
3、成。“火灾数值模拟分析应当科学设定火灾场景和模拟参数,实体试验应当与实际场景相符。火灾数值模拟分析结论和实体试验结论应当一致。”三、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修改为:“评审专家应当符合相关专业要求,总数不得少于七人,且独立出具同意或者不同意的评审意见。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经四分之三以上评审专家同意即为评审通过,评审专家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专家评审意见,书面通知报请评审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四、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对其他建设工程实行备案抽查制度,分类管理。”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五条:“省、自治区
4、、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其他建设工程分类管理目录清单。“其他建设工程应当依据建筑所在区域环境、建筑使用功能、建筑规模和高度、建筑耐火等级、疏散能力、消防设施设备配置水平等因素分为一般项目、重点项目等两类。”六、将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一般项目可以采用告知承诺制的方式申请备案,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据承诺书出具备案凭证。”七、将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改为第三十八条,修改为:“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对备案的其他建设工程进行抽查,加强对重点项目的抽查。“抽查工作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制度,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抽取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
5、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结合辖区内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情况确定,并向社会公示。”八、将第三十六条第二款改为第三十九条。此外,对相关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本决定自2023年10月30日起施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2020年4月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公布,根据2023年8月2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8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保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特
6、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以下简称备案)、抽查,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特殊建设工程,是指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的建设工程。本规定所称其他建设工程,是指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跨行政区域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由该建设工程所在行政区域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
7、部门共同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指定负责。第四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运用互联网技术等信息化手段开展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建立健全有关单位和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制度,不断提升政务服务水平。第五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实施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所需经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六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情况告知消防救援机构,并与消防救援机构共享建筑平面图、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消防设施系统图等资料。第七条从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工作人员,以及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的从业人员,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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