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天津市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津水规范[2018]6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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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对水利工程的质量管理,明确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责任,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及天津市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本市从事水利工程建设活动和对水利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建设活动是指防洪、防潮、除涝、供水、灌溉、排水、节水、凿井、水电、滩涂开发及其配套、附属等各类工程的建造(新建、扩建、改建)和安装活动。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质量是指国家、本市、水利行业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批准的设
2、计文件及工程合同中,对兴建的水利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实行分级统一管理。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辖区内的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第五条水利工程建设实行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监理单位控制、勘察设计与施工单位保证、质量检测单位检验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全面责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单位按照合同及有关规定对各自承担的工作负责;质量监督机构履行政府部门监督职能,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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