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天津市水利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实施办法》(津水规范[2018]5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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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水务局文件津水规范2。1阳5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水利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天津市水利工程质量管理,提高质量责任意识,落实质量终身责任制,保证工程建设质量,依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规定,结合天津市水利工程建设实际,市水务局制定了天津市水利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实施办法,已经局长办公会2018第5次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天津市水利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实施办法施年源1日(联系人:市水务局韩啸;联系电话LB752633336)(此件主动公开)附件天津市水利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天津市水利工程质量管理,提高质量责任意识,落实质量终身责任制
2、,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和贯彻质量发展纲要提升水利工程质量的实施意见等法规和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职责分工,负责对本辖区内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落实质量终身责任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终身责任,是指参与新建、扩建、改建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负责人和相关从业人员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负责人,为承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代表、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质量检测(自检、平
3、行检测和项目法人委托检测)单位项目负责人。第五条水利工程开工建设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授权书,明确本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如非项目法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在开工前签署授权书。项目负责人对工程质量承担的相应责任,并不免除责任单位和相关人员的法定责任。第六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负责人应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前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项目负责人如有变更的,应重新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第七条项目法人应在工程施工现场明显部位设立质量责任公示牌,公示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等单位项目负责人姓名、照片、有关注册执业资格情况,未实行注册或执业资格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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