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重大水利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发改农经规〔2019〕2028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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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重大水利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重大水利工程有关项目管理,保障工程)顺利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项目管理特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重大水利工程,包括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节水改造工程、重大引调水工程、重点水源工程、江河湖泊治理骨干工程、新建大型灌区工程等,具体项目类型和支持范围可视情况作必要调整。第三条本专项按照大专项+任务清单模式管理。本专项安邦杯口使用遵循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程序完备、有效监管的原则,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安排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重大水利工程,应符合中央预算内投资支
2、持条件,纳入国家级相关规划或方案,完成项目审批或核准程序(政府投资项目应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实施方案审批),年度投资规模根据工程建设进度和中央预算内投资可能等因素合理确定,计划执行进展情况通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水利统计管理信息系统等信息平台进行调度和监管,按规定实施绩效管理。第四条本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应用于计划新开工或续建项目,原则上不得用于已完工项目。第二章支持范围与方式第五条本专项安排中央直属重大水利工程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本专项安排地方的中央预算内投资属于补助性质,由地方在转发和分解年
3、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时,按规定采取适当方式安排相关重大水利工程。第六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各类项目性质和特点、中央和地方事权划分原则、所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情况,制定差别化的重大水利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政策,统筹加大对中西部等欠发达地区的扶持力度。具体标准如下:(一)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节水改造工程,对东、中、西部地区分别按照项目规划控制投资的60%、70%、80%予以补助。(二)重大引调水工程,对东、中、西部地区分别按照项目资本金的20%、40%、50%予以补助。(三)新建大型水库工程,对东、中、西部地区分别按照项目资本金的20%、40%、60%予以补助。(四)江河湖泊防洪治理工程,对东、中、
4、西部地区1、2级堤防工程分别按照项目总投资的1/3、60%、80%予以补助,对东、中、西部地区3级及以下级别堤防工程分别按项目总投资的20%、50%、60%予以补助,对东、中、西部地区河道整治工程分别按项目总投资的20%、30%、40%予以补助,对东、中部地区蓄滞洪区建设工程分别按项目总投资的50%、70%予以补助。其中:进一步治理淮河重点工程,对东、中部地区1、2级堤防工程分别按项目总投资的60%、70%予以补助,3级及以下级别堤防工程分别按项目总投资的50%、60%予以补助,河道整治工程分别按项目总投资的50%、60%予以补助,重点平原洼地治理工程分别按项目总投资的30%、50%予以补助;
5、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水利骨干工程,原则上按项目总投资的15%予以补助;黄河、淮河滩区和蓄滞洪区居民迁建工程,按照国务院明确的投资补助标准执行。(五)新建大型灌区工程,对东、中、西部地区分别按项目骨干工程资本金的20%、40%、60%予以补助。(六)西藏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项目投资补助比例原则上为100%、80%o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参建新疆自治区项目,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筹措部分按照有关政策予以补助。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比照中部、西部投资政策地区的建设项目,经综合测算确定补助标准。(七)中央本级非经营性重大水利工程(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投资全部由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八)对上述工程类
6、型以外的项目,参照类似工程投资政策予以补助。(九)以上所指项目投资,在具体项目审批、概算核定、投资评审或印发专项规划、方案时明确,并据此相应测算确定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额度。第七条本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根据项目情况采取直接下达投资、打捆下达投资和切块下达投资三种方式。第八条各地方对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的地方项目负主体责任。各地应根据地方财政承受能力和地方政府投资能力,统筹采取加大地方财政投入、合理安排地方专项债券,规范和畅通项目融资渠道,鼓励和吸引社会资本特别是民间资本参与工程建设运营等措施,保障工程建设资金需求。第三章投资计划申报第九条各地区及有关项目单位应按照确有需要、生态安全、可以持续的原则,
7、根据现行相关技术规程规范做好项目前期工作,确保前期工作深度和质量。第十条申请安排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项目,须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经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重大水利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总投资10%的,项目单位应当向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部门报告,审批部门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第十一条各地区及有关单位要加强项目储备,根据重大水利工程前期工作进展、工程建设进度、工期等情况,合理确定年度建设任务并测算资金需求,及时将符合条件的重大水利工程纳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和三年滚动投资计划。第十二条对于申请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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