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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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陕西省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林资规(2021)5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适用本细则。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是指在林地上建造永久性、临时性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改变林地用途的建设行为。包括:(一)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类建设工程占用林地;(二)建设项目临时使用林地;(三)在林地上修筑直接为林业
2、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第四条建设项目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使用林地的,应当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合理和集约节约使用林地。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林地定额优先保障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基础设施项目。第五条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应当遵守林地分级管理规定:(一)各类建设项目不得使用I级保护林地;(二)国务院批准、同意的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可以使用11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三)国防、外交建设项目,可以使用11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四)设区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可以使
3、用II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五)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勘查项目、大中型矿山、符合相关旅游规划的生态旅游开发项目,可以使用II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其他工矿、仓储建设项目和符合规划的经营性项目,可以使用11I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六)符合城镇规划的建设项目和符合乡村规划的建设项目,可以使用H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七)符合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湿地公园、沙漠公园等规划的建设项目,可以使用上述范围内11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八)公路、铁路、通讯、电力、油气管线等线性工程和水利水电、航道工程等建设项目配套的采石(沙)场、取土场使用林地按照主体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范围执行,但不得
4、使用11级保护林地中的有林地;(九)上述建设项目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可以使用IV级保护林地。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根据特殊情况对具体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建设项目禁止使用以下林地:(一)天然林保护重点区域的林地;(二)露天开采石材石料等非金属矿产资源项目使用风景名胜区、重要生态保护区、主要交通干线沿线可视范围内、河流两侧以及迎坡面的林地;(三)房地产开发、勘探开发矿产资源和开山采石项目使用秦岭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的林地;(四)开山采石项目使用秦岭主梁以北秦岭范围内的林地;(五)开办农家乐、民宿使用秦岭范围的林地。第七条根据有关法律法
5、规、政策规定,建设项目限制使用以下林地:(一)天然林保护一般区域的林地、国家公益林中的有林地;(二)秦巴、黄桥及关山林区的国有林地,以及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的林地;(三)新建、扩建、改建矿产资源开采项目和露天采矿使用秦岭一般保护区林地,开山采石项目使用秦岭主梁以南的一般保护区林地;(四)经营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第八条建设项目使用林地需要采伐林木的,应当依法办理。第二章审核审批权限第九条建设项目永久占用林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审核审批权限执行。第十条建设项目临时使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上,其他林地面积20公顷以上的,由省林业局审批;临时使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
6、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下,其它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20公顷以下的,由设区的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批;临时使用除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以外的其它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下的,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第十一条在省属国有森林经营单位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由省林业局审批;在设区的市、县(市、区)属国有森林经营单位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由设区的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在其他森林经营单位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跨行政区域占用林
7、地的,或者占用的林地隶属不同级别国有森林经营单位的,由有审批权的上级林业主管部门一并审批。第三章申报程序及材料第十二条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林地所在地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跨行政区域的,分别向林地所在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提供以下材料:(一)使用林地申请表及森林植被恢复费缴纳票据;(二)用地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或者个人身份证明;(三)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1.审批制、核准制的建设项目,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者核准批复文件;备案制的建设项目,提供备案确认文件。其他批准文件包括:需审批初步设计的建设项目,提供初步设计批复文件;符合城镇规划的建设项目,提供建设项目
8、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2 .乡村建设项目,按照地方有关规定提供项目批准文件;农村村民宅基地建设提供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文件。3 .批次用地项目,是指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办理农用地转用的项目,提供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或出具)的批次用地说明书,内容包括年份、批次、用地范围、用地面积、开发用途(具体建设内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或城市、集镇、村庄规划情况,并附相关规划图。4 .勘查、开采矿藏项目,提供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项目有关批准文件。5 .宗教、殡葬、加油站等建设项目,提供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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