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7:刘成军主席在2017年经营工作会上的讲话(宣贯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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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适应新形势新任务全面加强投资监管在中国中铁2017年经营工作会上的讲话刘成军(2017年4月7日)各位领导、同志们:根据会议安排,下面,我就国务院国资委第34、35号令“两个投资管理办法”有关要求进行传达和解读,并结合公司实际,就贯彻落实上述文件精神提出意见建议。一、两个投资管理办法(国资委第34、35号令)解读2017年1月7日,国务院国资委发布了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令第34号)和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令第35号)两个管理办法。1月19日和25日,国资委又相继印发了中央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2017年版)(国资发规划(2017)13号)和中央企业境外投资项目负面清单
2、(2017年版)(国资发规划2017)14号),以及关于核定中央企业非主业投资比例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厅规划(2017)46号)三个配套文件。34和35号令是国资委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深化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针对中央企业投资监管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和中央企业投资中出现的问题,在借鉴以往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从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定位、实现以管企业为主向以管资本为主转变的要求出发颁布施行的。(一)两个管理办法的修订背景投资是落实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推动企业转型升级的主要途径,是企业生产经营最重要的活动之一,也是风险最大、最复杂、最难决策的事项之
3、一。近年来,中央企业投资规模不断扩大,股权投资比重逐年攀升,境外投资数额快速增长。投资失败的案例很多,特别是前不久国资委党委、中央纪委驻国资委纪检组通报了中国铁物、中冶科工两起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案件,引发了越来越多的社会关注与热议。国资委作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专门机构,必须要在中央企业稳增长、促投资并不断激发企业活力的发展建设过程中建立监管工具、监督体系。34、35号令的制定一是依法管理所需,落实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公司法,界定出资人和企业权责边界,准确把握出资人和中央企业职责定位;二是深化改革所需,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增强活力与加强监管;协调稳增长与促投资之间的矛盾;以管企业
4、为主向以管资本为主转变。为满足中央企业做优、做强、做大和国际化竞争的需要,以股权投资为出发点,为今后中央企业境内股权投资提供了明确的依据;三是规范投资所需。中央企业投资活动呈现出“主体多、领域广、规模大,监管难、风险高”等新特点。投资行为更加公开透明,中央企业是全民所有,其投资的方向、收益、风险备受社会关注,迫切需要制定新的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投资活动并加强对中央企业投资活动的监管。(二)两个管理办法的编制思路国资委梳理总结了近十年来央企投资监管工作的经验作法,对以往的16号令和28号令“两个暂行办法”有扬有弃。新制定的“两个管理办法”从管投向、管程序、管风险、管回报四个方面,努力构建
5、权责对等、运行规范、信息对称、风险控制有力四位一体的投资监管体系。管投向是核心环节,重点是管好企业发展战略规划、主业、非主业,管好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管好企业年度投资计划;管程序是重要手段,重点是通过制度规范程序、完善信息系统加强过程管控、强化行为主体的责任追究;管风险是重要保障,重点是全方位监管,全过程监管和投资风险管控体系建设;管回报是根本底线,重点是设定投资收益底线,再决策与止损退出机制,开展后评价和后审计。建立四位一体的投资监管体系,目的是进一步管好国有资本布局、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从而促进中央企业加强投资管理,规范投资行为,强化风险管控,提高国有资本效率,防止国有
6、资产流失,最终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三)两个管理办法的编制特点两个管理办法编制,体现了以下五个方面的特点:1.强调依法监管。明确了该由国资委履行的监管职责,国资委必须加强监管,不能缺位;应当由中央企业承担的事项,交由企业自行决策,国资委按职责加强管理,不能越位。2 .强调全方位监管。两个办法都专门设立了“投资监管体系建设”章节,主要包括制度体系、信息系统、负面清单、监管联动机制等方面,实现对企业投资活动全方位监管。3 .强调全过程监督。两个办法将中央企业的投资监管划分为事前、事中、事后三个阶段,明确了各阶段的监管重点。事前管理注重规范决策,事中管理注重过程监控和再决策;事后管理强化评价和问责
7、。4 .更加注重监管模式创新。通过投资项目负面清单,明确了出资人投资监管的“底线”,设定了中央企业投资行为的“红线二5 .更加注重海外投资监管。35号令对境外投资要求更为严格,主要体现在更加聚焦主业,更加强调境外风险防控两个方面。(四)两个管理办法制订的不同之处从章节安排上看,两个管理办法完全一样,均为8章,即总则、投资监管体系建设、投资事前管理、投资事中管理、投资事后管理、投资风险管理、责任追究、附则。从具体内容上看,第35号令比第34号令的规定有所增加,第34号令共有29条、第35号令共有32条,显示出对境外投资的监管更为严格。1 .监管环境不同。34号令要求中央企业在投资过程中,严格遵守
8、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度等;而35号令要求同时遵守境内外相关国别的法律,因此境外投资法律风险更大。2 .监管力度不同。35号令更强调风险管理,有专门针对境外投资特点的要求,其中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八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境外的投资更强调战略规划引领、更强调坚持聚焦主业、更强调境外风险防控、负面清单更加严格,由于境外投资的特殊性,综合政治、地域等多方面因素考虑,负面清单的确定与境内投资会有所差异。3 .国资委对境内、外审核的侧重点不同。34号令第14条:“国资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有资产监管规定,从投资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对企业经营发展的影响程度、企业投资风险承受能力等方面履行出资人审核把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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