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工程建设领域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服务行为记录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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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贵州省工程建设领域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服务行为记录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工程建设领域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规范招标代理服务行为推动招标代理行业规范有序发展,根据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本办法所称从业人员,是指专职从事招标代理工作的专业人员。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其他国家机关、政府设立或指定的招投标交易服务机构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进入我省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统称交易场所)开
2、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代理业务及相关服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的名录登记、行为记录及监督管理等工作。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服务行为是指与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代理有关的服务行为。国家对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统筹协调全省工程建设领域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工作,会同省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对行为记录情形进行动态调整。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同级行政监督部门依法依规协同推进本行政区域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的代理服务行为管理工作。各级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以下统称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的代理服务行为实施监督管理,依法
3、依规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行政监督部门在对所监管的工程建设项目实施专项检查、抽查、督导等日常监管时,应当对代理机构的代理服务行为同步进行监督检查。第五条交易场所负责记录和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的代理服务行为,为行政监督部门开展监督管理提供工作依据。省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依托公共资源交易“全省一张网”搭建和管理代理机构行为记录平台(以下简称记录平台)。记录平台应当免费提供注册登记、信息公开等服务。第二章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第六条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开展工程建设领域招标代理业务,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规定;(二)代理机构应当依法登记设立,代理机构及
4、从业人员具备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三)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固定营业场所、必要设施和相应当资金;(四)代理机构应当具备完善健全的内部监督管理制度;(五)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编制招标文件、组织评标、工程技术、工程管理、工程造价等能力,熟悉电子化交易全流程;(六)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代理机构兼职(任职);(七)辞去公职或者退休未满三年的党政领导干部到代理机构兼职(任职)的,应当符合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相关要求;(八)法律、法规、规章及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在招标人委托
5、的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二)获得与招标代理工作内容相匹配的经济报酬;(三)法律、法规、规章及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八条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关于招标人的规定;(二)执行国家政策及有关标准;(三)遵守交易场所工作规范,依法履行职责,保证代理业务质量并承担相应当责任;(四)保守国家秘密和招标人、投标人的商业、技术秘密;(五)及时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以及交易场所工作人员等违反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六)协助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行政监督部门和交易场所开展相关工作
6、;(七)依法不得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招标代理业务;(八)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九)对评标专家的评标评审行为进行履职评价;(+)从业人员同一时间只能受聘于一家代理机构;(十一)法律、法规、规章及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九条工程建设领域招标代理服务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度。通过代理委托合同明确项目负责人,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项目负责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熟悉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具备与所代理招标项目相关的专业技术、经济管理等能力;(二)具有组织招标投标活动的能力,熟悉并掌握电子化交易全流程;(三)依法与代理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第十条项目负责
7、人对招标代理活动全过程负责,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的规定承担相应当责任。项目负责人在组织开标、协助处理异议等关键环节,应当予以配合。其中,项目负责人在开标环节未到场的,不得开标。项目负责人在所代理招标项目签订中标合同之日前,除因离职、重大疾病等客观条件不能履职外,原则上不能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经招标人书面同意。第三章名录信息管理第十一条进入交易场所交易的工程建设项目,其代理机构应当通过记录平台注册登记,并对登记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一)代理机构信息。包括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公场所地址、内部监督管理制度、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职工社保缴纳、代理业绩等基本情况;(二)从业人
8、员信息。包括有效身份证明、劳动合同、资格职称、代理业绩等基本情况;(三)奖惩情况和其他信息。第十二条记录平台应当与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平台、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行政监督部门网站等实现互联互通,共享有关信息,为行政监督部门管理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提供支撑。第十三条记录平台应当将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向社会公开,为招标投标各方主体查询和社会监督提供便利。第十四条代理机构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信息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登录记录平台进行更新。从业人员应当督促和配合代理机构完成信息变更。记录平台应当在代理机构填报变更信息后2个工作日内,更新并公开相关信息。第四章从业规范第十五条代理机构应当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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