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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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北省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专业人员在计量管理中的技术支撑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计量发展规划(20212035年)全国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湖北省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是由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市场监管局)统一规划组建,受省市场监管局委托,在一定专业领域内从事有关计量技术工作的技术性组织。第三条省市场监管局负责技术委员会的监督管理工作,技术委员会的组织、成立、调整、重组和撤销应遵守本办法。第二章技术委员会职责任务第四条承担
2、本专业领域的计量技术咨询及技术保障工作。第五条根据本专业领域计量标准量值传递和溯源的需要,向省市场监管局提出全省计量比对的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建议;协助做好全省计量比对方案审定、结果分析、整改落实工作;引导相关单位积极参加国家比对。第六条向省市场监管局提出制修订国家、地方计量技术规范的建议;协助做好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年度制修订的技术审查工作;对地方计量技术规范提出继续有效、修订或者废止的建议;引导相关单位积极参加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制修订。第三章技术委员会组织机构第七条省市场监管局根据湖北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计量监管工作需要,遵循科学合理、公开公正、突出重点的原则设置技术委员会,必要时可设专业工作组。第
3、八条筹建技术委员会原则上须由中央在汉(鄂)企业、高等院校或省属企事业单位向省市场监管局提出申请。省市场监管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约请省属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牵头组建技术委员会。申请成立技术委员会应由申请单位提交湖北省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申请表(附件1)并经省市场监管局审查核准后,由申请单位组成筹备组开展筹备工作,筹备期一般不超过一年。筹备组在省市场监管局指导下进行筹备工作,从登记委员候选人,至召开技术委员会首次会议,完成筹备任务。第九条技术委员会由计量技术机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事业单位的计量专家为主体组成,一般设委员10-20人,其中从事计量科研、检定校准和仪器仪表生产的技术人员不
4、少于全体委员的四分之三。技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3人,秘书长1人。技术委员会组成方案由省市场监管局批准。技术委员会获批筹建后,全体委员应填写湖北省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委员登记表(附件2)并交省市场监管局留存。第十条技术委员会应在秘书长所在单位下设秘书处,在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的领导下开展技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必要时可设副秘书长1至2人。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承担单位应为秘书处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办公设备和经费支持,并配备相应工作人员。第十一条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原则上由本专业在学术上有较高威望的专家担任。技术委员会委员应由熟悉本专业计量技术工作、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与
5、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相对应职务的在职人员担任,并适当吸纳计量领域优秀青年。必要时可聘请学科带头人或权威专家、学者担任技术委员会顾问。第十二条技术委员会的正副主任委员、正副秘书长、委员和顾问,按照技术委员会首次会议制定章程规定的程序产生,每届任期4年。第十三条专业范围较宽的技术委员会可设立分技术委员会,技术委员会负责协调和监督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第十四条设立分技术委员会应当由技术委员会提出并经省市场监管局批准。分技术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应由技术委员会委员担任。第十五条技术委员会委员有表决权,有权获得本委员会的资料和文件;顾问在技术委员会内有权提出建议和意见,有权获得技术委员会的资料和文件,
6、无表决权。第十六条对于重大事项,应当在全体委员充分协商的基础上进行现场表决。表决时应有技术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方为有效,表决事项应获得与会委员人数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并以书面材料记录在案。第十七条技术委员会印章的使用,需经主任委员审批或由秘书长根据主任委员授权同意。印章由秘书长(或指定专人)管理,并做好印章使用登记。由于机构变动等原因造成印章停用,技术委员会应将印章上交省市场监管局。技术委员会日常工作的文件材料应当及时归档,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不得少于5年。第四章委员职责第十八条技术委员会委员(含正副主任委员、正副秘书长)应履行以下职责:(一)履行委员义务,执行技术委员会的决议,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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